梁锦威陈多伟申保释被拒 官指有理由信2人会续危害国家安全

2021-11-09 16:28

梁锦威(左)及陈多伟(右)。资料图片
梁锦威(左)及陈多伟(右)。资料图片

支联会5名常委早前否认一项「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其中梁锦威及陈多伟在今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遭杜丽冰法官所拒绝。杜官今颁布书面判词解释指,《实施细则》是《港区国安法》的必要部分,故本案需考虑到刑事案件及国安法案件的两个保释门槛,然而杜官认为有充足理由相信,如批准保释,二人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故拒绝二人的保释申请。惟二人在一个月后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获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批准保释外出候讯,陈多伟当日签纸保释外出,但梁锦威明言未能遵守规限其言论自由的保释条件,故拒绝签纸保释外出。

杜官在判词中指出,邹幸彤、邓岳君、梁锦威、陈多伟及徐汉光5人,被控在2021年9月8日,作为支联会干事或管理者或协助管理的人士,获根据条例送达通知,但没有遵从该通知的规定,涉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实施细则》。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代表梁锦威和陈多伟的大律师石书铭早前陈词时指,涉案罪行并非《港区国安法》罪行,而只是一项附属罪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则指,《实施细则》订立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属于《港区国安法》第43条的延伸部分,不应与《港区国安法》分别考虑。

杜官经考虑后认为,《实施细则》是《港区国安法》的必要部分,故亦需考虑到国安法案件的保释门槛,杜官另考虑到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起初拒绝5人的保释申请时,考虑到涉案罪行为属持续罪行,被告坚决拒绝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会妨碍到国安法案件的调查,可能会造成证据损失或令违法者逃脱。杜官虽知二人已被羁押一个半月,而控罪的最高刑罚只是监禁6个月,如不批准保释,二人或许在审讯前已差不多完成服刑,但杜官相信法庭会考虑到5名被告正被还柙的事实,会尽快安排最快的审讯日期。

梁锦威及陈多伟在9月29日被杜丽冰法官拒绝保释申请,5人案件在10月21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作审前覆核,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把案件押后至2022年1月25日作第2次审前覆核,并批准包括梁锦威及陈多伟的5人保释外出候讯,但邹幸彤及梁锦威明言未能遵守控方所提出、规限其言论自由的保释条件,最终陈多伟、邓岳君及徐汉光当日签纸保释外出。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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