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巡60间大闸蟹零售店 湾仔2店负责人涉非法销售被控
2021-11-11 11:47
食环署自本周二(9日)起展开一连串突击行动,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打击非法销售大闸蟹情况。行动期间,食环署人员查核有关大闸蟹的来源文件及衞生证明书,确保有关处所出售的大闸蟹符合《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的规定,以及适宜供人食用。食环署亦向各处所负责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他们注意食物安全及遵从相关法例规定。截至昨日(10日),食环署人员共巡查了约60间零售店铺、食物业处所、公众街巿摊档等大闸蟹销售处所。
食环署发言人表示,行动期间,发现两间新鲜粮食店所出售的大闸蟹来源有可疑。有关新鲜粮食店持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衞生证明书以供检查,因此违反相关持牌条件。该批大闸蟹已被封存,食环署正追查有关大闸蟹的来源,调查仍在进行。食环署指,十分关注非法销售大闸蟹情况,会继续密切追踪监察情况,有关行动仍然继续。
另外,食环署于昨日(9日)傍晚亦于湾仔采取突击行动,于坚拿道西一带发现两间新鲜粮食店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大闸蟹,涉嫌违反《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已向有关负责人展开检控程序。此外,在该两个处所共检获约10公斤没有有效衞生证明书的大闸蟹,并已销毁。
根据《规例》,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可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贝类水产动物。根据《规例》,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或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本地生产或进口,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备存食物进出纪录的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食环署指,今年9月及10月采取执法行动中,向违例人士提出2宗检控。当中一宗个案已完成审讯,有关人士因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及未能提供有关食物的获取纪录被裁定罪成,合共被判罚款3000元。
发言人提醒消费者光顾信誉良好及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的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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