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19日就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刊发谘询总结,决定放宽上市制度,容许没有采用同股不同权存构的内地公司,以第二上市来港挂牌,且毋须证明是“创新产业公司”,市值规定亦降低至30亿港元。港交所子公司联交所,此前透过谘询共收到48份回应意见,其中大部分支持有关建议。港交所称,会为第二上市发行人提供指引,涉及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转移到香港、自愿转换至于联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事宜。港交所于2018年放宽规定,容许创新产业公司的大中华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至今已吸引阿里巴巴、网易、京东、百度等13家中概股龙头回流。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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