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 判囚14日缓刑24个月
2021-12-02 17:00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14天,缓刑24个月。
有关命令涉及一个位于九龙城必嘉街一幢商住大厦的天台搭建物,面积约38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2015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约6000元。然而,有关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11月24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监禁14天,缓刑24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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