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游乃强身份 裁定表证成立

2021-12-06 18:04

林卓廷。资料图片
林卓廷。资料图片

民主党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嫌在3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的消息。他否认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裁判官叶啓亮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裁定本案表证成立,林卓廷出庭自辩。控方在盘问时质疑,林是知悉有警员因受贿而在案发当晚不作为,林否认,指不觉得如此受触目的事件会有人这样做,「如果系,真系蠢到无人有。」

控方亦指称,林卓廷的目的在于「加强抹黑游乃强」,林再否认,指廉署介入调查更显警力调动的荒谬,重申事件在社会上有高度关注。他称,过往任职廉署调查主任的3年期间有接受相关训练,清楚《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II部的内容不得披露,因此自己在记招上绝口不指明调查指涉的是什么。林之后供称,不相信有人因自己在记招上的内容而得到提醒,「睇唔倒有合理可能性。」

林卓廷忆述,当日自己一直密切留意元朗的情况,在晚上港岛游行过后,认为该处可能有危险,担心反对修例的示威者被袭击,故决定前往元朗。他指,甫到埗便得知有人的背部被打,遂致电警方求助。未几目睹白衣人指骂市民及施袭,自己超过20次警告及要求他们停手未遂,他们更冲入收费区「见人就打」,事后林的嘴、头及手均有伤。

早上时分,控方反对由民主党时任社区主任冼卓岚拍摄当晚元朗西铁站情况的影片呈堂,称本案重点是披露游乃强受查,而非事件本身。辩方重申,此为史无前例的事件,当日有严重暴力,形容是「衰到极」,而警方失职,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若控方认为辩方案情是不争的事实,影片便无价值。叶官终接纳辩方解释,批准影片呈堂。

44岁的林卓廷被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强。

法庭记者:汤璧瑜

建立时间13:29
更新时间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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