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女美华被女保安赶出家门 入禀申索单位38.28%业权及赔偿
2021-12-09 13:53
聋哑人士美华被女保安阿娟赶出家门事件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美华昨入禀高等法院控告阿娟。美华指自己当年曾支付10万元,赞助父亲陈国购入当时售价为26万多元的单位,希望按比例向法庭申索单位38.28%的业权,亦希望法庭委任她或其他人,与现时为陈国唯一遗产执行人的阿娟,成为陈国遗产的共同执行人。美华希望法庭颁令禁制阿娟作出任何阻止美华居于单位的权利,裁定阿娟只是为美华托管单位,而美华亦应实得38.28%的业权,以及有关赔偿等。
原告为陈美华,被告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入禀状指,原告陈美华是死者陈国的亲生女儿,陈美华为聋哑人士,原与父亲陈国二人一同居住在李郑屋邨第5座礼让楼2109室。被告萧荣娟则是礼让楼的保安员之一,与陈国没有任何关系。
入禀状续指,死者陈国在2017年11月29日的遗嘱写明,把涉案李郑屋邨礼让楼2109室赋予被告,亦委任被告为其遗产执行人,而陈国在立下遗嘱23日后,于2017年12月22日离世。遗产承办处及后颁令委任被告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而被告在2019年9月12日利用她作为陈国唯一遗产执行人的权力,立下同意书把涉案单位转归自己名下,令她成为死者陈国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根据死者陈国与房屋署在2002年5月17日的转让契据所指,陈国以26万1200元购入涉案李郑屋邨礼让楼2109室,双方同意该单位最初市值为116万3600元,指明定价则为52万2500元。而陈美华在2002年5月14日交出10万元赞助父亲陈国购入单位,陈国口头上曾指女儿陈美华可按她支付的比例,而拥有涉案单位的所有权权益,故提出陈国应占有涉案单位61.72%的业权,陈美华则应占有涉案单位38.28%的业权,希望申索单位38.28%的业权,要求法庭委任陈美华与萧荣娟成为死者陈国遗产的共同执行人。
另外,萧荣娟在今年9月把陈美华驱逐出涉案单位,令陈美华无家可归,陈美华只好睡在单位外门阶,邻居发现事件后告知传媒,传媒近日报道萧荣娟驱逐陈美华出涉案单位的实况,萧荣娟曾指:「我问心无愧」、「我依家要收返间屋!」、「你冇办法关我咩事?间屋系我嘅!你搬晒出街罗」。而陈美华指萧荣娟的驱逐行为属违法,又褫夺了陈美华居住于涉案单位的「平静享用权」令陈美华蒙受损失,故另就被驱逐出家门事件索赔。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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