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槌施袭复再向邻居淋泼硫酸腐液  中年汉判囚12年1个月

2022-01-13 12:00

案件在高院裁决。
案件在高院裁决。

居于屯门宝田邨58岁中年汉疑与邻居素有积怨,前年11月因用槌子袭击对方被判缓刑,翌日再趁邻居回家时,向其淋泼浓度达73%的硫酸液体,导致邻居脸部、胸口、双腿近两成皮肤三级灼伤。中年汉今于高等法院承认一项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淋泼腐蚀性液体罪,法官金贝理指,被告恶毒的行为令事主蒙受难以忍受的永久伤害,虽然接纳二人或有长年纠纷,但被告罪行严重程度远超于个人私仇。被告施袭后更加冷笑,明显乐见对方受苦,不认为他对事主存心任何悔意,终判囚12年1个月。

法官判刑时指,案发时63岁的事主沈志成因不满被告常把用以代步的轮椅放在大堂走廊位置,造成两人之间长期纠纷。但被告行为严重性远超于私人恩怨,亦不理解怨恨何以演变成是次袭击。事主遇袭后留下明显且永久性创伤,相信他承受的痛楚难以想像,甚至影响到日常活动,认为被告无法控制好脾气,显然是对社会大众构成风险。

法官续指,本案并非被告单一袭击,因他曾在另案中用槌子袭击事主,当时被判缓刑。再者,警方从其家中找到3瓶腐蚀性液体,案发时把硫酸倒入阔瓶口的尿壶中,目的为令命中范围更大,意图使对方承受最大痛楚,拒绝接纳辩方称被告把浓度达73%、用作通渠的硫酸液体倒入尿壶中作消毒用途。更甚的是,被告施袭后一边冷笑,一边看著对方受苦,过程中没有施出援手,不认为他对事主有任何悔意,以18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被告认罪获扣减至12年。不过由于被告违反缓刑令,加监1个月,总刑期为12年1个月。

被告黄健强(58岁)承认一项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淋泼腐蚀性液体罪。案情指,被告与沈志成为「门对门」的邻居,但被告经常将轮椅放在单位外走廊处,沈不满其阻碍通道,并曾多番向管理处投诉,导致二人经常出现争拗。前年年中,被告曾用槌子向沈施袭被捕,同年11月被判监12个月,缓刑1个月。判刑后翌日,即2020年11月21日早上,被告趁著沈回家时,向对方背部淋泼浓度达73%的硫酸液体,沈回头却看见被告正在他身后冷笑,其后沈冲向大厦保安求助。

案情续指,警方于被告家中检获3瓶腐蚀性液体及1个尿壶,发现被告将腐蚀性液体倒入尿壶,再将液体泼向沈。沈送院后,被诊断近百分之18的皮肤灼伤,包括右脸、胸口、右肢及双腿。至于涉案硫酸液体经检验后,确认浓度足以对皮肤造成严重及永久性伤害。与一同被送往医院的被告被捕,警诫下保持缄默。

辩方求情指,被告1979年从内地来港,案发时与妻子离婚,独居在屯门宝田邨,靠领取综援过活。他2018年因脊椎受伤需接受手术,惟手术失败,自此须以轮椅代步,希望法庭体恤其身体状况从轻发落。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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