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涉藏摺刀及小刀 17岁男生管武罪脱

2022-01-31 15:50

法官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资料图片
法官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资料图片

17岁中学男学生去年7月在荃湾梨木树(二)邨住所附近被警员截查时,在斜孭袋中搜出摺刀及小刀,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裁判官屈丽雯今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指被告供称2刀用以兼职时割开包装和纸皮箱,案发时分别摺合及放置于胶套内,而被告正朝住所走,附近无示威场面,故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屈官裁决引述涉案摺刀长5厘米,张开后长12厘米,而小刀则长7厘米,被告任职兼职爆谷店店员,警诫下及作供时曾供称2刀用以割开包装和纸皮箱,控方亦同意2刀本质上非攻击性武器。屈官续指案中争议在被告藏刀是否有意伤人,被告在深水埗特卖场买刀,卡片刀包装上更附有多功能说明,控方无实际证据反驳。

屈官分析被告案发当日毋需上班,管有2刀情况可疑,然而2刀当时放于斜孭袋中,摺刀呈摺合状态,卡片刀则在黑色胶套内,并不可以随时使用,加上被告当时朝住所方向走,附近没有冲突和示威场面,截查时表现平静合作,即使曾旁听反修例运动案件亦不代表具伤人意图。屈官最后指被告身上无其他示威常见物品例如防毒面具和眼罩,其住所亦未有检取证物,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刘智曦被控在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树(二)邨松树楼地下外的公众地方,携有一把小刀及一把摺刀。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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