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积金对冲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2022-02-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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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在宪报刊登《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草案》,取消使用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安排。

条例草案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等8条现行与「对冲」安排相关或包含取消「对冲」安排后,须相应修订的条款的法例/附属法例。取消「对冲」安排将由指定日期起生效。在转制日后,雇主不可以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至于雇主的自愿性供款及其累算权益,以及归因于雇员服务年数的酬金,则可继续用于「对冲」转制前或后的遣散费/长服金。

条例草案建议取消「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雇主可继续用其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及之后作出及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对冲」雇员在转制日前的受雇期所产生的遣散费/长服金(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前部分)。此安排有助减低在转制日前引发大规模裁员潮的风险。否则,有些雇主可能会在转制日前解雇雇员(特别是服务年资较长的雇员),以赶及使用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遣散费/长服金。

现时遣散费/长服金的计算比率为雇员服务满一年可得最后一个月工资的3分之2,每月薪金上限为22,500元,而遣散费/长服金的最高款额为39万元。条例草案不会改变遣散费/长服金的计算比率及上限。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前部分会以转制日之前最后一个月的月薪及当时的受雇年资计算,而转制日后的受雇期所产生的遣散费/长服金,则按终止雇佣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及转制日后的受雇年资计算。

条例草案亦会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订明根据《雇佣条例》获发的遣散费及长服金不属应课薪俸税入息;并就《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代位权及计算涉及减薪个案的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条文作出相应的技术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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