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限聚令等社交距离措施 延续至4月20日

2022-04-06 21:47

当局指现行社交距离措施至4月20日。
当局指现行社交距离措施至4月20日。

政府今日(6日)公布,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公共衞生紧急规例规定刊宪,延续现行社交距离措施,下一个14天周期的生效期间为4月7日至4月20日。
   
就餐饮业务处所及所有受《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所规管的表列处所,现行社交距离措施将延长两周。其他现行措施,如限制公众地方羣组聚集的人数为两人、禁止涉及两户以上的人士在私人地方进行多户聚集、佩戴口罩要求,以及停止所有大型活动和避免羣组聚集,均会继续实施。
   
至于政府3月21日公布,由4月2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社交距离措施路线图和时间表(包括逐步容许恢复晚市堂食及重开表列处所),取决于香港的疫情是否可以不出现反弹迹象并持续呈下降趋势。政府提醒,现时每日新增的阳性个案宗数持续处于高水平,呼吁巿民仍须继续紧守社交距离措施,不容松懈。
 
在4月7日至4月20日期间生效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餐饮业务
 
(1)每天下午6时起至翌日上午4时59分,除特定处所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继续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及如该业务在某处所(或某处所的部分范围)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供在该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关闭该处所或该范围(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受影响处所将可继续以外卖及外送方式售卖或供应食物及/或饮品。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于餐饮处所入口处张贴告示,提醒顾客不应于餐饮处所毗连的地方进食或饮用饮品。所有餐饮处所继续实施「疫苗通行证」安排,所有进入餐饮处所的人士,均须符合疫苗接种要求,获豁免情况除外。每枱最多两人,并不得举行宴会。
 
(2)餐饮处所内继续禁止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活动,亦须暂停卡拉OK及麻将天九耍乐活动等。
 
(3)继续维持其他就餐饮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离开餐桌时不得饮食并必须佩戴口罩;所有顾客(只购买外卖的顾客除外)必须在进入处所前利用其手机/其他流动装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描「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
 
(4)继续关闭酒吧或酒馆。
 
(二)表列处所
 
(5)除会址、酒店或宾馆和理发店/发型屋外,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必须继续停止营运,详列如下:
(a)游戏机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游乐场所;
(e)公众娱乐场所;
(f)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i)卡拉OK场所;
(j)麻将天九耍乐处所;
(k)按摩院;
(l)体育处所;
(m)泳池;
(n)邮轮(即暂停「公海游」);
(o)活动场所(符合人数限制的婚礼除外);及
(p)宗教处所(举行丧礼或符合人数限制的婚礼除外)。
 
为未来可能重开有关处所及指定体育赛事作准备,在符合特定规定的情况下,表演场地可开放作彩排以及不设现场观众的网上直播或录播演出用途,而体育处所及泳池亦可开放予训练或遴选指定体育赛事的香港代表队及梯队运动员。
 
(6)就会址及酒店或宾馆而言,管理人须继续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关限制,包括实施「疫苗通行证」安排,并关闭当中用作上述第(4)和(5)点用途的设施,而处所内的餐饮处所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包括停止提供晚市堂食的要求。
 
(7)就理发店/发型屋而言,管理人须继续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关限制,包括实施「疫苗通行证」安排及确保顾客使用「安心出行」,而工作人员及顾客均须全程佩戴口罩。
 
(8)就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街市或市集而言,管理人/掌管人须继续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关限制,包括以被动查核模式符合与「安心出行」及「疫苗通行证」有关规定。
 
(三)佩戴口罩要求
 
(9)在4月7日至4月20日期间,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室内及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10)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为5,000元。
 
(四)继续停止所有大型活动,避免羣组聚集
 
(11)除获豁免者外,在四月七日至四月二十日期间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两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12)在4月7日至4月20日期间,继续禁止涉及两户以上的人士在私人地方进行多户聚集。
 
(13)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规例》(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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