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 戴耀廷认罪候判另2人签保守行为1年
2022-04-25 10:07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连同「鸡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叶剑青与石守正,因2016年立法会选举时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6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港元,3人同被控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戴耀廷今早在区域法院承认全部4项控罪,另外2人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以签保守行为形式处理。
法官郭启安下令叶剑青与石守正4项控罪每项以1万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处理,期间须维持行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选举有关刑事罪行,终撤销控罪。郭官另押后戴耀廷判刑至下月24日下午,期间续还押看管。
辩方大律师石书铭求情指涉案广告中从未提及任何候选人,重点只谈及策略投票。石书铭解释本案缘起于比例代表制选举,泛民建制得票率一般为六四比,地区直选议席却只得四六比,形成不协调,戴耀廷遂针对此提倡全民有效投票,以反映实际支持。郭官亦认同策略投票本身并无不妥,问题出在非法开支没有申报,回应石书铭时向控方确认「今次唔系政治检控嘛?一定唔系啦」,石书铭亦和应本案份属灰色地带。石书铭续指虽然广告中有22名候选人涉案,规模较大,但策略投票下无可避免,而戴耀廷极其量只是助选,当中不涉私利贿赂,没有造成选举不公或引发补选及选举呈报,过程中一直非常公开透明。石书铭最后指案件严重延误,事隔5年才检控,观乎涉案文件早已申报,事件并不复杂,戴耀廷也一直公开行动。
郭官另向控方查问根据案例刑期,裁判法院足以处理本案,何以转介至区域法院「诉讼费用又都多啲,时间又长啲」,「系咪觉得3年(裁判院最高刑期)我都会受制肘?」控方回应指因本案规模较大,银码非少。控方又反驳指本案没有不必要延误,当年选举后已展开调查,及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于2017年就豁免选举开支谘询公众,翌年5月公布报告,其时再审视本案做法,又提到涉及Facebook 上载片段及港台节目,搜证并不顺利。
廉署发言人提醒公众,只有候选人或获候选人书面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选举开支。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订明,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任何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均被视作选举开支。
案情透露,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于该年9月4日举行。戴耀廷在选举前曾分别透过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媒体向选民介绍一项投票计划,其目标是透过招募选民根据计划提供的建议投票予某些候选人,以达致某特定群组获半数立法会议席。
《明报》及《苹果日报》于2016年8月9日各刊登了一个半版广告,宣传上述计划和其目标。该两份报章又同于2016年9月2日及4日各刊登了一个全版广告,促请选民按照计划提供的资料投票。
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支付上述六个广告的费用,即三个《明报》广告的费用133,540元,及三个《苹果日报》广告的费用120,000元,共逾253,000元。叶剑青及石守正同为鸡蛋同盟的董事及该公司银行帐户的授权签署人。
案情透露,在计划下获宣传的候选人,均没有在其选举申报书中载入或列出上述选举开支。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并非该选举的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
3名被告57岁戴耀廷、55岁叶剑青及50岁石守正,被控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在该选举中或在与该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招致选举开支,分别于2016年8月9日在《苹果日报》刊登广告,涉款25000元;于2016年8月9日在《明报》刊登广告,涉款29040元;于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明报》刊登广告,涉款104500元;于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苹果日报》刊登广告,涉款95000元。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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