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月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登记制度更优化方便
2022-05-06 15:1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已于本周日(1日)起实施,昨日(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办法》明确列明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及方便民众。
1.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20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界定和厘清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规定「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明确指出「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生育登记的中立及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进行了以下几项拓展,包括(一)延续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二)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三)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论三孩内或三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四)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论户籍地或现居地均可办理登记。
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亦需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但新《条例》实施后,则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及服务群众。
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新《条例》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时只需提供身分证或户口簿,亦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他如怀孕证明等材料;在办理的过程中,登记人相关证件一般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于手动提交。
办理地点上,规定「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办法》亦明确列明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群众,减轻基层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均需推广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谘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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