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绘本案| 律政司称控方只需证明涉案刊物具煽动意图即可入罪
2022-08-18 18:08
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5名骨干成员去年因出版《羊村守卫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儿童绘本,被控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全部人否认控罪,续于区域法院受审。律政司今就辩方提出的法律争议陈词,重申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属特区宪制责任,但《基本法》第23条至今尚未完成立法,故控方以同属维护国家安全法例的煽动罪提控。控方举证时只需证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备意图便可入罪,毋须证明发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动的意图。
针对辩方提出的宪法争议,控方引述全国人大的「528决定」中所指,《基本法》赋予特区立法维护国安的宪制责任尚未完成,令煽动罪等原有法律中有关维护国安的规定「长期休眠」,可证相关条例合宪,又指出2019年社会乱象导致《国安法》的产生,邀请法庭在处理煽动罪合宪性时,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
根据控方开案陈词,辩方提出数项争议,包括涉案的煽动刊物罪是否合乎宪法,尤其该控罪是否按《基本法》第39条所订明可限制港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依法规定」,以及控罪是否构成不相称地干预《基本法》第2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辩方另争议,涉案刊物是否具有煽动、引致暴力或制造公众混乱的意图。
控辩双方早前已就争议递交书面陈词,今则再作口头回应。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伍淑娟指,辩方援引的多宗海外案例,与本港的社会背景、情况不同,与本案发生时间也有异,因本案始于2019年反修例运动,当时大规模违法暴力事件频生,社会亦处于资讯发达的年代。此外,这些海外案例背后的司法体制与本港独有的「一国两制」宪法体制不符,故控方主张该些案例并不适用,认为法庭予以考虑时需加以格外注意。
控方续提及,煽动罪属普通法罪行,又援引英国案例指,控罪目的乃针对危害国家等的罪行,包括引致他人颠覆反对政权及或对其离叛、扰乱公众秩序等,某程度上近乎叛国罪,而立法制止上述罪行,亦属于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针对辩方以被告真诚地(in good faith)相信出版涉案刊物为「合法批评(lawful criticism)」作为抗辩理由,控方则引用澳洲案例,反驳「合法批评」并不包括本案所指煽动意图乃对政权的不忠、憎恨等,故此抗辩理由也不适用。
控方指,由于2019年本港经历社会乱象,导致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机、激化反中情绪等,因此全国人大作出「528决定」订立《国安法》。而涉案3本绘本正是含有「反中情绪」,并仇视内地人,严重损害「一国两制」的底线,故港府采取行动立法。
此外,控方指本案控罪有3项元素:(1)被告是否有意图发布刊物、(2)涉案刊物本身有否煽动意图及(3)被告是否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仍继续发布。而控方举证时只需证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备意图便可入罪,毋须证明发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动的意图,举例指如果一名大学生受雇派发「港独」宣传单张,假如他明知这些单张内容含「港独」意味仍协助发布,不论他是否支持「港独」亦已可入罪。
被告依次为黎雯龄(26岁)、杨逸意(27岁)、伍巧怡(28岁)、陈源森(25岁)及方梓皓(26岁),均报称言语治疗师,分别为时任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和委员。
控罪指,5人于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一同串谋黄凯晴及其他人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包括3本名为《羊村守卫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书,具意图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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