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两前机组人员违规外出聚餐 前空少称收内部电邮误以为属非受禁人员

2022-08-15 12:53

被告:黄昱龙(左起)及刘诺宏(右)
被告:黄昱龙(左起)及刘诺宏(右)

国泰航空两名前机组人员,涉嫌去年12月在港隔离期间违规聚餐及外出,被指导致Omicron变异病毒带入社区,早前承认3项作为一个须遵照医学监察规定的人没有遵照卫生主任所指明的条件罪,但不被法庭接纳。2人改爲不认罪,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受审,控方开案陈词指,其中违规到又一城望月楼用膳的空少被捕后向警方透露,曾获国泰内部发出电邮,列明机组人员并非受禁于当局已经规管的活动,譬如在餐厅用膳;而到学校接送幼童、在家探访朋友等日常活动是「可接受的」(acceptable)。

控方开案陈词指,根据当时的《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所有由外地抵港人士均须进行强制检疫,但航空业机组人员获准在附带条件之下豁免强检。而两名被告为时任国泰机组人员,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及25日由外地工作返港,并获香港机场卫生人员发出医学监测通知书,列明二人须在往后21日须遵守自我隔离、避免非必要社交活动、接受核酸病毒检测等措施。接受医学监测人士须自我隔离,至在抵港后第三日进行的核酸病毒检测呈阴性,否则不得擅离居所,除非需外出做病毒检测或看病等必要活动。

然而,首被告黄昱龙于抵港后翌日便离开西环住所,乘搭地铁到次被告刘诺宏位于的屯门寓所。而当日才抵港的刘其后送黄到附近巴士站,自己再到屯门中央广场领取淘宝包裹。两日后(即12月27日),刘又从住所乘搭巴士及地铁到又一城Apple Store购物,随后再到望月楼与父亲和另一名女友人午膳,但他事前并未取得病毒阴性结果。

两人相继确诊感染Omicron病毒,完成治疗后同于今年1月27日被捕。警诫下,黄称不知道他抵港后首三日不得离开住所,又指自己跟从国泰内部指引外出购买粮食及探访亲友。刘则表示,卫生署人员发出通知书后,没有向其解释内容,仅提醒他需在某些日子做检测,又解释父亲因急需一部新电话联络一名确诊的海外亲戚,故他事前购买电话后,再在涉案日子到又一城亲自收取。他另指,国泰内部案发前一个月曾发电邮,内容提及「机组人员并不受禁于当局已经规管的活动,例如在食肆用膳。到学校接送幼童、在家探访朋友等日常生活属可接受」,故他以为自己可以外出用膳。

首被告黄昱龙(45岁,现时无业)为马来西亚籍,被控于或约2021年12月25日,作为一个须遵照医学监察规定的人,没有遵照卫生主任在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的医学监察通知书所指明的条件,即根据政务司司长所指明豁免条件而进行自我隔离。次被告刘诺宏(44岁,现时无业)为中国籍,被控2项相同控罪,涉案日期为去年12月25日及12月27日。

控方强调,上述活动并非《规例》所列明的「必要活动(necessary activities)」。控辩双方接纳,两被告可以他们真诚地相信其行为没有违法作为抗辩理由,但将争议举证此抗辩理由之责任是在控方抑或辩方身上。

卫生署总港口衞生主任的医生梁耀康出庭作供,每当署方制定及更改针对机组人员的豁免条件时,均会经运房局代为通知航空公司,假若航空公司有任何疑问,可向运房局查询。他同意《规例》多达12项附属法例,而且经常改变,市民或难以跟上,亦承认涉案通知书内容复杂,上面并无载有清单列出何为可离开住所进行的「必要活动」,仅列出一些例子作参考。

裁判官王证谕下午裁定表证成立,黄出庭自辩,供称案发时已经任职国泰空少14年,自疫情爆发后,公司会在出勤前发通告及开会提醒机组人员抵港后的检疫安排。他同意,在乘搭航班从纽约回港前,公司已发相关通告,他曾在机上与同事讨论检疫安排,惟对于规例中的「必要活动」就「有少少唔清楚」。

黄又指,国泰曾发的内部电邮只提及不要前往人多挤逼的地方,除此以外并无列明其他受禁行为,而在进行有关精神和身体健康的事情或处理公务时,则可豁免外出,故他在与同事讨论后,认为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出门购物等都是可接受的。问及如何界定何为「必要活动」,黄则回应称是根据公司指引,再由自己决定。

至于黄去年平安夜返港后,同晚先后做快测及核酸测试均呈阴性,因此翌日到屯门购物及上门送礼物予刘。他解释是按照公司指引,而且曾进行快测证明其健康,故相信自己可以外出,强调事前与不止一人商讨后得出结论,加上当时已是第二次接受医学检测,所以肯定自己可以外出探访朋友,重申不知道当日行为属违反防疫规例,亦无这样的意图,倘若一早知道便不会离开住所。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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