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宿者家当被清索偿仅获赔100元覆核败诉 官指未能证明损失
2022-08-24 13:06
2019年冬至前夕,防暴警以灭罪为由驱赶深水埗通州街公园内的无家者,其后康文署职员在无事先通知下清走无家者家当,并在3日内弃掉物品。9名无家者先后入禀小额钱债处要求索偿,审裁官林希维今年3月判申索方胜诉,下令康文署向每位无家者象徵式赔款100元。其中6人不服裁决提出覆核,林官今颁下判词指,颁令该笔象徵式赔款非因法庭认为无家者家当只值100元,而是案中没有可信纳的证据,证明各人的损失,又称申索方不能仅凭一张单据作「建议」要求提高赔偿金额,决定维持原判及驳回覆核申请。
6名覆核申请人为熊达富、刘嘉曦 、周雄光 、吴随有、阮少碧及陈志荣,被告人则为律政司司长。申索方指,法庭没有恰当地评定赔偿金额,亦无就各人受到的「精神困扰」而下令赔偿,故提覆核申请;被告方则反对申请。
林官于判词中指,申索方认为法庭应先就申索项目及金额询问署方意见,若然署方反对,便应要求署方提供其所相信的合理金额,并在询问各申索人意见后再作决定,但此建议明显有违久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解释在民事诉讼中,申索者有责任证明其损失是多少。
纵使申索方在书面陈词中,提交一张金额为476元的寝具单据,希望以此为例证明象徵式赔偿所评定的金额过低。林官反驳,申索方无法证明单据与他们损失的财物有何关系,各人亦非主张单据上的金额便是其实际损失,该些寝具又不是他们已购买或打算购买的替代品。
林官强调,法庭裁定各申索人获100元象徵式赔偿,非因认为该些寝具的价值如此,而是案中欠证据证明各申索人之损失,认为将赔偿金额评定为100元没有任何错误之处。
针对「精神困扰」的理据,申索方批评林官未有依例就此作出查问,致他们得不到这方面的赔偿。然而,案例指出审裁官的查讯责任并非绝对,亦毋须毫无选择和盲目地作不必要查讯。而在本案中,各申索人从未提及他们曾受「精神困扰」,审讯阶段也无要求这方面的索偿,加上缺乏客观事实或证据佐证。基于上述理由,林官裁定申索方的理据无一成立,故颁令维持原判,并撤销覆核申请。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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