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英御状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2022-11-28 14:10

黎智英早前获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他在本周四(12月1日)开审的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件抗辩,但律政司再三反对并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下午4时颁布书面判词,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获准继续代表黎智英。

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英御状:

左图: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右图:Tim Owen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左)及大律师关文渭(右)代表。
左图: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右图:Tim Owen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左)及大律师关文渭(右)代表。
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英御状。 资料图片
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英御状。 资料图片
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中)现身旁听。
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中)现身旁听。
Tim Owen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左)及大律师关文渭(右)代表。
Tim Owen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左)及大律师关文渭(右)代表。
香港政研会总监邝慧明在终审法院外宣读声明。梁誉东摄
香港政研会总监邝慧明在终审法院外宣读声明。梁誉东摄
香港政研会于11月25日发起市民联署,要求人大常委直接为《港区国安法》释法。梁誉东摄
香港政研会于11月25日发起市民联署,要求人大常委直接为《港区国安法》释法。梁誉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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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指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来已久建基于公衆利益的原则,行使其酌情权,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 Tim Owen的认许申请。律政司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质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权时对公衆利益各相关考虑所给予的比重。但其后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却提出了一个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论点,质疑处理专案认许海外大律师的既定原则。

律政司认为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经阐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应一律被禁止,上诉庭拒绝就此新论点批出终审上诉许可。而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指,律政司在终审上诉时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论点,但之前并没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庭席前提及或探讨过,根据引用已获充分确立的Flywin原则,裁定律政司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故撤销申请。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重申,香港根据《国安法》第三条的规定,定当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并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凡经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讨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法庭必定贯彻履行此责任,对有关争议作出恰当的裁决。

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量在专案认许申请中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必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律政司在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的阶段时,才根本上改变其论点,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并称之与国家安全有关,而这些争议之前从未在下级法庭提及或探讨过。在此情况下,律政司司长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恰当基础。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判词中提到,《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赋予法庭广泛的酌情权,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考虑黎智英案的法律争议对香港法理学的重要性、有关争议的复杂性及难度、该名海外大律师能否为有关案件带来重要的审视角度,以及有否合适的本地大律师后,行使其酌情权,批准Tim Owen的专案认许申请。

律政司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庭时,表明上诉庭必须尊重原审法官行使酌情权的决定,而上诉庭只可在三种情况可作出干预:(一)原审法官行使酌情权所依循的原则错误引导自己(二)原审法官行使酌情权时考虑了不应考虑的事宜,或未有考虑本应考虑的事宜(三)原审法官的决定显然错误。而上诉庭表明如他们重新行使酌情权,亦会批准Tim Owen的专案认许申请,同时认为没有理实理据干预原审法官行使酌情权的决定。

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时,主张「一刀切」全面禁止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除非一些未经阐明的么特殊情况,上诉庭指此论点实际上是指法庭应被剥夺法定酌情权,而且律政司提出一些超出他曾在上诉庭所提出的论据,根据Flywin案法律原则,法庭可拒绝受理从未在下级法院探讨过的全新论据。上诉庭亦指没有资料显示黎智英案涉及国家机密,也没有人提出任何事实基础指Tim Owen可能违反保密责任。

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紧急申请上诉许可时,指下级法院没有认清《港区国安法》的独特之处,认为专案认许与《港区国安法》的起草及目的无法兼容,又认为下级法院错误地指称香港法庭在本地大律师的协助下,不能确保黎智英有公平审讯等。终审法院则指新论点涉及下级法院没有探讨的事实争议时,显然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公。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认为,律政司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庭席前从未提及或探讨过的崭新论点,虽然论点有明显重要性,但却未能克服Flywin案法律原则所订下的门槛。上诉法庭清楚表明它是引用Flywin案原则来驳回上诉许可申请,又认为律政司提出的两项新论点,无论如何都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裁定,律政司未能成功就其截然不同的新论点妥为确立申请上诉许可的理据,故被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上周五(25日)听毕律政司、Tim Owen及大律师公会三方的陈词后需时考虑,亦表明如批准上诉许可会尽快处理案件,但如拒批上诉许可,有关判词则会被视为学术讨论。律政司一方当日提出,万一终审法院批准上诉许可,希望聆讯会订在本周四(12月1日)即黎智英案开审前尽快处理,否则会建议黎智英案押后近一星期开审,而终审法院当日即时表态指不希望改变刑事案件的开审日期。

代表律政司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指,聘用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安法》案件有违《国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又不能确保海外大律师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国家秘密」,故建议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的申请理应一律拒绝,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及说服法庭其案件有特殊情况,否则法庭应拒绝所有国安法案件的海外大律师专案认许申请,希望终审法院尽早作出权威性指导。

香港政研会总监邝慧明今午(28日)于终审法院外宣读声明,指香港政研会于11月25日发起市民联署,要求人大常委直接为《港区国安法》释法,禁止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及法官,参与国安法审讯,彻底解决争议。她指截至11月27日下午5点,共6877位市民参与联署。她形容黎智英是违反国安法的「汉奸大头目」,亦表明将会去信港区人大,要求马上启动人大释法程序,并认真研究国安法审讯能否直接转移内地法院审讯,体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 《港区国安法》的权威性。

香港政研会认为国安法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如果有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及法官参与,极有可能出现效忠及泄密风险,国安处调查的过程、掌握的证据、取证的办法等,都可能涉及更多国安案件,如果被泄露予敌对外国政治势力,将可能做成对不利国安法执法的情况,所以绝对不能让外籍司法人员参与。

邝指在外国的国安法下,参与本港国安法审讯的外国司法人员可能被其国家政府逼使透露审讯证据的机密内容,本地法律无法惩处外国司法人员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违法行为,会令一切保密协议、专业操守形同虚设。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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