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证改性别被拒终院上诉 两跨性别人士批入境处政策侵犯私人生活

2023-01-04 14:13

上诉人之一谢浩霖。陈子豪摄
上诉人之一谢浩霖。陈子豪摄

未完成整个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被拒绝身分证性别更改为男性,司法覆核败诉后上诉亦被驳回。两名跨性别人士今日(4日)于终审法院上诉指每当解释「女性」性别时均极度丧失尊严,而且医学上没需要接受馀下手术,故认为入境处政策侵犯个人私生活。法官林文瀚提问「本港身分证性别可否采纳更空泛做法?会否在实际上造成不便?」上诉方回应指当政策能于海外国家广泛实行之际,香港更无理由无法仿效。

上诉人为现年30岁的Q及31岁的Tse Henry Edward(谢浩霖)。二人的出生性别为女性,二人成长时有性别认同障碍,多年来二人虽已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变性手术。二人的英国护照上性别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分证性别为男性,但遭拒绝。

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及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上诉方,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及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代表答辩方。彭力克陈词指入境处政策令跨性别人士每当展示身分证时需要与人争辩,向警员、银行职员等解释自己性别甚至要谈及最私密的生活,感到困扰、羞辱、极度丧失尊严。彭力克又指处方政策过份简化变性手术过程,忽略了侵入性手术风险,引述指过去跨性别人士接受完整变性手术首要目的旨在更改身分证性别,而非医学需要,实际上从医学角度而言,跨性别人士根本没有需要完成整个变性手术。彭力克续指处方未能为政策提供合理理据,引述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指可以采纳其他标准替代,例如自我申报或无手术标准,获欧洲多国采用,处方毋须如此极端强制要求完成整个变性手术。

法官林文瀚提问「本港身分证性别可否采纳更自由空泛取向?然而本地性别认同尚未普及,例如男女通用洗手间等,仍采用男女分厕,自由空泛取向会否在实际上造成不便?」彭力克回应指当政策能于海外国家广泛实行之际,香港更无理由无法仿效,又指如立法机关在此作为有所不足时,法庭有权衡量《人权法》适用范围应否扩展。法官张举能又问「假定上诉成功,然而却不由法庭断定政策界线的话,那如何有利上诉人呢?」彭力克回应指上诉方旨在挑战处方强制完成变性手术的无理政策,向跨性别人士施加沉重压力,不合比例。

本案主要议题:
1. 在评估该政策侵扰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下的权利的相称性时,法庭是否应该采用较宽松的审查标准,即该政策是否「明显地没有合理根据」,从而在更改香港身分证上标示的性别这问题上,给予处长较广泛的酌情判定领域?还是应该采用较严格的「不超越为达致合法目的所需」标准?
2. 该政策对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下的权利的侵扰是否相称?
3. 该政策在其社会利益和对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下的权利的侵扰之间,是否已经取得合理平衡?

Monica Carss-Frisk则陈词指争议牵涉他人权益及公众利益,具广泛影响,故适用更严格的标准。Monica Carss-Frisk续指医学界目前尚未有广泛共识来判断跨性别人士性别,尤其是医疗需要因人而异,故处方难以建立公平一致清晰的标准来判别性别。Monica Carss-Frisk解释倘若由跨性别人士出示医学证明来确认性别的话,执行政策会出现任意和不一的情况,因为判别医学证明时,个别疗程未必适用于所有人,未能订出公平清晰明确标准。再者Monica Carss-Frisk指跨性别人士性别在日常生活各方面都会带来影响,一旦有所不一时,无论执法、社区服务、医疗以至如厕都会明显受影响,故处方有理由更严格及清晰明确的标准来让跨性别人士更改性别。

终审庭押后裁决。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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