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 合规VIE架构企业予以备案

2023-02-17 19:42

中证监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一系列配套监管指引,制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3月31日起实施。中证监表示,针对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主要有三方面变化,包括完善负面清单、科学划定监管范围、以及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当局指,会对满足合规要求的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门槛
中证监表示,在完善负面清单方面,会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将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就著科学划定监管范围,当局指,进一步明确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

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衔接
至于细化备案程序要求,中证监指,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当局称,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

初步试行 适时升级至行政法规
当局指出,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而下一步中证监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支持企业以两市场两资源壮大
中证监指出,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当局将徵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企业倘通过上市聆讯 有6个月过渡期
《管理试行办法》指出,实施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并不要求立即备案,而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就著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证交所同意,如通过港交所聆讯或美国已获注册,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仍视为存量企业。至于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又或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中港证监就新规签合作备忘 打击跨境违法
另一方面,就该《管理试行办法》,中证监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有关境内企业香港上市相关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在发行上市、跨境执法合作、中介机构监管、信息交换等领域,相关的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

当局指,备忘录的签署,将便利中证监和证监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两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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