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冲突|11人围尖沙嘴警署暴动罪成 10人囚4年4月学生判入教导所

2023-03-04 10:44

2019年国庆围尖沙咀警署,11人暴动罪成。
2019年国庆围尖沙咀警署,11人暴动罪成。

民阵在2019年10月1日国庆申请游行及集会被拒,有人在多区发起集会,及后有聚集人士向尖沙嘴警署投掷汽油弹,12名男女当场被捕,被控暴动罪。其中11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10人今日于区域法院(移师至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4年4个月,另一案发时年仅17岁学生被判入教导所。法官王诗丽指,认为这次是严重、规模大及具杀伤力的暴动,本案严重之处为挑战警方权威,漠视警告旗帜,不接纳众被告没有深思熟虑的说法,惟就他们曾参与建设性活动作出酌情扣减。

左起被告:林耀基、郑子健、吴沛伶、甄卫儿。资料图片
左起被告:林耀基、郑子健、吴沛伶、甄卫儿。资料图片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依次为袁均颖(31岁,文员)、黄蔚霖(23岁,电影制作人)、黎颖霖(23岁,学生)、吴沛伶(18岁,学生)、甄卫儿(18岁,学生)、彭汉深(29岁,地盘工人)、张俊轩(17岁,学生)、韦珍儿(22岁,尼泊尔籍学生)、梅卓羚(24岁,会计师)、林耀基(26岁,摄影师)及郑子健(27岁,售货员),各人同被控一项暴动罪。控罪指,他们于2019年10月1日,在九龙弥敦道213号尖沙嘴警署与长乐街之间的一段弥敦道,连同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另一同案被告姚志杰(24岁,运输工人),早前已被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

王官判刑时指,强调暴动罪是十分严重,最高刑罪为10年,即使辩方称本案各被告不是积极参与暴动,包括投掷汽油弹等,但认为他们必然是共同行事,加上不能忽视其随身物品,例如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们更加放胆及放肆,而且部分被告事发后曾更换衣服,以逃避刑责,可见他们是有备以来,聚众之士。而且,在2019年每天均发生社会运动,暴力情况,不论本地及海外传媒都有大肆报道,示威者公然霸占街道,尤其以弥敦道作为地标及选择特别日子,警方行动亦即时被报道,甚至在2019年10月1日前,警方作出行为更是广为人知,但本案暴动为了响应六区开花,发生于特别日子及主要交通干道,令不同车辆需要改道而行,这些自私行径为市民带来诸多不便,担心人身安全。

王官再指,10月1日假期街上行人甚多,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带动其他人参与暴动,为无辜行人带来风险,加上本次暴动集中于闹市范围,历时接近1小时,而本案被告均有装备自己及身穿深色衣服,另外有示威者执起警方的催泪弹,并向对方投掷,同时手持索带堵塞马路,故法庭认为本次事件是严重、规模大及具杀伤力的暴动,明显是针对警方而来,严重之处为挑战警方权威,示威者漠视警告旗帜及催泪弹等,最终本案没有造成人命伤亡,实属侥幸,但有一定程度人身伤害的风险,并导致火光红红,令多棵树木被焚烧。另外辩方力陈称,各被告没有作出暴力行为,但就暴动罪,法庭不能只考虑个人行为,需要顾及集体性,他们明显刻意挑战执法人员,以4年7个月为量刑起点。

王官续指,事实上社会受到运动的摧残及负面影响,各被告面对警方执法下,理应准备被捕,同时他们在求情信件上指没有深思熟虑,认为是不合理的,而且辩方称控方出现检控延误,法庭不接纳相关延误,反则各被告可以适时认罪,惟考虑各被告曾参与建设性活动,包括义工等,可酌情扣减3个月。此外,就案发时年仅17岁被告张俊轩,虽然感化官指,张仍然维持自己为旁观者角色的说法,没有悔意,但根据两份报告,内容包括张患有社交焦虑症,以及专家认为张入世未深,已汲取教训,故认为判处张入教导所,可以收阻吓性及更生作用,加上教导所可以培训守法意识,学习不同技能。

王官总括,本案10名被告判囚4年4个月,另一被告则判入教导所。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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