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一商场涉嫌展示吸烟产品广告 控烟酒办已向场地管理人发出警告
2023-03-28 21:42
衞生署今日(28日)提醒市民及商户,根据《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371章),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展示或安排展示任何吸烟产品广告,如发现怀疑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衞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控烟酒办)会视乎个别个案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控烟酒办早前接获多宗投诉,指一个位于中环的商场涉嫌展示吸烟产品广告。控烟酒办分别于昨日(27日)及今日采取行动跟进投诉,派员到相关地点巡查,并在该商场发现有公开展示的陈列物品含有与某吸烟产品品牌相同的注册商标文字。署方亦发现相关内容及同一品牌的卷烟烟盒于商场的网页上展示。
控烟酒督察已提醒场地管理人有关《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禁止吸烟产品广告的规定,而有关物品随后已被移除或覆盖。控烟酒督察亦已警告场地管理人,不得展示和于互联网上放置吸烟产品广告。控烟酒办正就相关违规情况跟进调查。
根据《吸烟(公众衞生)条例》,任何人不得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永久或半永久形式展示或安排展示任何吸烟产品广告。如有违反,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如属持续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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