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定罪「起底案」︱装修公司董事故意披露客人个人资料 判处160小时社服令

2023-04-28 17:26

被告叶骏轩被判社服令。 资料图
被告叶骏轩被判社服令。 资料图

32岁男装修公司董事疑因金钱纠纷,去年10月在社交媒体披露一对客人的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他早前被裁定「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等两罪成,为首宗审讯后定罪的「起底」刑事案。裁判官余俊翔今(28日)午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余官指「起底」有深远影响,同意案件具严重性及须阻吓,但考虑到被告报告正面,犯案时条例刚生效不久,故采纳感化官建议,认为社会服务令能兼顾惩罚和更生。

案中被告叶骏轩(金发)和友人一起离开法院。陈极彰摄
案中被告叶骏轩(金发)和友人一起离开法院。陈极彰摄

被告叶骏轩,早前被控两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罪,违反《私隐条例》第64(3C)条。经审讯后,其中一项罪成;就另一控罪,裁判官则改判较轻刑责的「未获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讯」罪成,即违反《私隐条例》第64(3A)条。

余官今天判刑时,指被告在Facebook发布两名事主资料的第一个帖文获得约8000名群组成员阅览,而被告其后再发文和更新内容,增加了案件严重性。惟余官接纳辩方所述,被告在前年10月19日发文,而条例在同月8日正式生效,本案不涉及「起底」执法人员的情况,帖文亦在短时间内消失。另外,辩方求情时亦提到被告须独自抚养女儿,因焦急地想要收到尾数才会犯案。

余官续指,感化官在报告中建议80小时社会服务令,指被告有悔意,他已上了一课及守法意识得到加强。余官同意社会服务令适用于本案,认为兼顾惩罚和更生,但考虑到网上发布他人资料有深远影响,案件具严重性及须阻吓,终判处被告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另外,控方和辩方早前均向法庭提出定罪覆核,控方针对其中一项刑责较重的控罪不成立,提出举证已满足控罪元素,惟裁判官指虽然男事主X事后收到追数电话,但大部分电话并非直接由X接听,故称不上合理地对X造成伤害,因此拒绝控方覆核申请。而就辩方覆核定罪,裁判官指女事主Y在工作场合收到追数电话,令她合理地担心个人安全,故亦拒绝辩方申请。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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