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容许就《国安法》案件无罪裁决 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诉 将于5.31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3-05-23 15:30
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以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的无须答辩的判定提出上诉,以及就原讼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有关《条例草案》将于本周四(25日)刊宪,并将于5月31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23日)表示,为了填补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专业法官错误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及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拟议的新法定上诉机制实属必要、正当和及时的应对方案。
(一)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原讼法庭法官作出无须答辩判定并指示陪审团宣告被告人无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明显有错,现时并无法定程序可让控方提出上诉,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也不能再次受审。《条例草案》针对这种情况订定上诉机制。
(二)《香港国安法》第46条的上诉建议
一如由区域法院法官及裁判官等专业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案件于原讼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庭会述明裁决理由。然而,如审判庭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使其裁决理由可能显示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权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与《区域法院条例》或《裁判官条例》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定上诉的规定形成对比。《条例草案》针对这种情况订定案件呈述上诉机制。
两项建议提出的立法修订属程序性质,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后作出的判定、裁决或命令。
条例草案》无损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也不抵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
律政司已先后在2月27日及5月22日就两项建议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表示支持修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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