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男涉偷拍裙底 官指目击证人书面证供欠关键情节 判罪名不成立

2023-06-13 18:06

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击证人书面证供欠关键情节,判罪名不成立。 资料图片
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击证人书面证供欠关键情节,判罪名不成立。 资料图片

39岁男工程师2021年初在港铁钻石山站月台的电梯上,涉嫌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他早前否认1项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经审讯后,裁判官林子康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指,控方唯一的目击证人没有于书面证供说明3个关键情节,只仅在庭上问及时才提出,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另向他强调其涉案行为相当大嫌疑,警惕他需要谨慎留意,与身穿短裙的女性贴近时避免该些动作,否则必定自招嫌疑。

被告陈智匡(39岁,工程师)被控于2021年2月8日,在香港九龙港铁钻石山站由月台往大堂之E5自动扶手电梯作出性质猥亵,淫亵及令人憎恶的有违公德的行为,即拍摄女子X的裙底相片。

林官裁决时指,即使接纳女事主证供清晰可靠,但她均没有亲眼目击,相关性有限,以及闭路电视片段和涉案电话亦没有属于干犯控罪的情况,没有任何客观证供下,故需要依赖控方第二位证人梁咏娴,她是本案唯一目击证人。

林官再提出,梁曾在庭上表达3个重点,分别为当时见到被告以食指及中指按下机身按钮4至5下,萤幕亦闪了几下、其萤幕显示出拍摄裙脚位置、及在等待期间身处在斜后方望见涉案手机的「相片薄」内,存在与事主短裙颜色脗合的相片,可是法庭认为以机背镜头拍摄,同时正面镜头闪了几下,有机会拍摄被告方向的自己,那么到底被告使用前方抑或是后方的镜头,且若梁看见被告透过拍摄模式拍摄裙脚,必定是亲眼目睹,并非书面口供演绎的「相信拍摄裙底照」,亦清楚了解其两方面证供的分别相当大,不能单凭梁不知道需要在书面口供内详细指出的因素。

林续指,梁在庭上表示等待警方期间,看见被告浏览10多张与事主短裙脗合的相片,这明显是有价值的证供,为何在书面证供没有提及,认为疑点存在,加上梁早前知悉书面口供可以补充或修改的情况,以及不止作出一份口供下,仍然没有提及该些关键情节,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因此未能满意稳妥接纳其证供。虽然接纳另一名警员证人的证供,可推论出被告曾在案发后进行操作令电话重设,但单单重设并非是唯一可能性,反则亦有可能电话内有不想警方见到的相片,故认为控方没有足够基础证明被告有影到裙底,并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成功举证,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惟林官最后向被告指出,坦白来说其行为相当大嫌疑,若梁所述的情况在口供纸中出现,大机会接纳其证供,遂警惕被告需要谨慎留意,与其他女性近距离接触时避免该些动作,否则其行为必定自招嫌疑。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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