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诉 法庭9个月内颁裁决理由书
2023-07-04 13:49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于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经区域法院审讯后,法官陈广池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共11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谭得志不服定罪和判刑,向高等法院提上诉,今(4日)在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伟昌和彭宝琴席前审理。上诉方指案件涉及国安,不应在区域法院审理;律政司则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1条并非指必须循公诉程序处理。法庭将于9个月内颁下裁决理由书。
上诉人谭得志,今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大律师谭俊杰代表;答辩方律政司,则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
上诉方指案件不应在区域法院处理,根据《国安法》第41条,涉及国安案件应循公诉程序进行,而根据《裁判官条例》,应由高等法院处理,不可在裁判法院或区院审理。上诉方续指,即使法庭认为可由区院审理,控罪应属普通法范畴,而非成文法,控方须证明上诉人有煽动意图及相关暴力元素。
上诉方亦指,就涉案口号「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意思,原审控辩双方均有传召专家证人,虽然双方同意口号的其中一个意思是港独,但辩方争议这是否唯一意思。上诉方认为该口号的意思含糊及须视乎情况,故控方须证明煽动意图,否则便与《基本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不相称。
律政司一方陈词时,指煽动罪属成文法罪行,即使普通法有涵盖,控方在控罪书上亦列明循 《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起诉上诉人,故控方毋须证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图。律政司亦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1条只是指涉及国安的案件「可」循公诉程序进行,而非必须。
律政司续指,就控罪是否合乎比例,双方都不争议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煽动罪涵盖范围不止实质暴力,亦应包含网络攻击等,而原审法官陈广池在裁决时亦有提到《基本法》保障言论自由及须考虑控罪是否合乎比例,律政司认为陈官的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共被控14项控罪,被控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发表煽动文字;在同年1月19日在铜锣湾崇光百货外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同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货对开举行或召集未经批准公众游行、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及发表煽动文字;及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龙街站中,5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和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
「快必」终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举行未经批准公众游行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共11罪罪名成立;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及2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脱。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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