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再涉司法抄袭 判词92%抄袭律师陈词 上诉庭下令案件交予另一法官处理

2023-08-18 18:38

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再涉司法抄袭 判词92%抄袭律师陈词 上诉庭下令案件交予另一法官处理
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再涉司法抄袭 判词92%抄袭律师陈词 上诉庭下令案件交予另一法官处理

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陈嘉信早前在数案涉「司法抄袭」,近日鹰君集团创办人罗鹰石孻子罗启瑞的民事上诉中,罗启瑞一方指陈官在共239段的原审判词,有221段逐字抄袭胜诉方的律师陈词。上诉庭今(18日)颁布判词提到陈官整份判词约有92%属抄袭,放弃他需分析案件并作出裁断的核心司法责任,故处理上诉时不考虑陈官判词,重新考虑案件证据,最终裁定罗启瑞上诉得直,撤销陈官剔除罗启瑞申索陈述书部分段落的命令,批准罗启瑞修改申索陈述书,并把整案交予另一法官处理。

上诉方为罗启瑞,答辩方为罗氏家族信托基金受托人滙丰国际信托、罗嘉瑞、KSL Management Ltd.、HSBC Trustee(Hong Kong)Ltd.。是次上诉源于罗启瑞在2018年入禀指其三哥罗嘉瑞违反信托责任,要求法庭撤销罗嘉瑞作为家族信托任命人及监护人的资格,并要求撤换家族信托受托人滙丰信托等。陈嘉信法官前年认为罗启瑞的申索陈述书中近八十段文字,与罗老太早前的败诉诉讼重叠,以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及滥用法庭程序为由,批准剔除部分申索段落,避免浪费法庭时间去重新审理完全相同的争议。

上诉庭在判词指,上诉方称法官陈嘉信在原审239段判词中,有221段是逐字抄袭答辩方的律师陈词,只在一些字眼的定义、缩写、案例参考格式作出轻微修改。而且陈官没有在案件中作出实质分析,仅在引用答辩方陈词前加添「我同意⋯⋯」或「根据答辩方所指⋯⋯」。陈官的判词中有139段是沿用受托人的律师陈词,75段引用罗嘉瑞的律师陈词,仅在上诉方呈交的报告摘要中采纳7段陈词,没有引用到实质材料。

罗启瑞一方指陈官判词只有18段没有抄袭,但18段中没有一段是有实质性分析,7段是介绍案件,另外7段是案件结论,剩下4段只是讼费讨论,总括而言整份判词约有92%属抄袭,而有实质性分析的段落则是复制答辩方的陈词。上诉庭接纳陈官的抄袭程度和方式合理地引起不满,令人怀疑他履行司法职能时没有独立思考,令正义无法得以伸张。上诉庭指陈官在判词中大量引用答辩方的陈词,不论及上诉方的实质论点,使人关注陈官是否真切处理了其裁决,以致是次上诉指出司法程序存在缺陷。

上诉庭认为判词是法官的「核心产物」,当中包含法官达成裁决时的具体逻辑分析,是法官积极处理诉讼人申索及论点的有力证据,亦是法官根据其判断和逻辑所作的学术决定。即使陈官在审讯听审过程中表现积极并与律师讨论案件,展现司法气质及良好印象,亦不能盖过他在判词中广泛抄袭所留下的印象。陈官放弃他需分析案件并作出裁断的核心司法责任,即使判词在审讯完成一段颇长的时间后才颁布,亦不加批判地并毫无保留地采纳答辩方的陈词。

上诉庭提到即使陈官曾处理罗老太争产诉讼而熟悉争议事项,但因陈官在判词中司法抄袭,所以上诉庭需自行重新考虑案件证据及争议问题,不给予陈官判词任何比重,自行考虑罗启瑞的申索是否滥用法庭程序。而上诉庭认为罗启瑞入禀后罗老太的诉讼案仍在进行中,罗老太虽在其诉讼中采纳罗启瑞申索陈述书所提出的部分指控,但没有向罗嘉瑞提出申索,故答辩方不得以已判事项来指两案诉因重叠。上诉庭认为罗启瑞没有滥用法庭程序,不应被禁止作出与罗老太诉讼类似的申索,故撤销陈官剔除罗启瑞申索陈述书部分段落的命令,批准罗启瑞修改申索陈述书。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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