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携2支镭射笔 38岁无业男公众地方管武罪成 还柙候判

2023-11-02 18:27

朱启轮今被裁定公众地方管武罪成,还柙候判。资料图片
朱启轮今被裁定公众地方管武罪成,还柙候判。资料图片

网民4年前的10月27日发起举行「追究警暴」集会,其后发展成警民冲突,多人被捕。事隔两年半后,警方再拘5名男女,其中38岁男子被控携有攻击性武器,指他管有2支雷射笔,他否认控罪受审。裁判官林子康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指,被告称携带镭射笔以用作驱赶猴子野猪的说法,在时间性及逻辑上不合理,裁定被告罪成,指明刑罚必定会是监禁。案件押后至11月17日作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被告还押候讯。

被告朱启轮,被控于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龙何文田亚皆老街117-121号外,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2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被告早前作供指,自己因羊癎症没有工作,以综援为生,居住于长坑村,因附近有猴子野猪出没而携带镭射笔保护自己。早年是用行山杖防身,但因时势关系,害怕携带行山杖会被警员截查而转用镭射笔。案发当日相约了友人郑侠在旺角见面,交还物品予他。

裁判官林子康分析指,被告称时势关系,而在案发1年前转用镭射笔,但案发1年前为2018年10月,仍未有社会运动,亦未有人因携带行山杖而被捕,被告于一年前理应没有此担忧。而且被告曾被问及,关于携带镭射笔也有风险一事,被告称「截咪截,check完就放」,林官指若被告真的有此想法,就不会由行山杖转用镭射笔。林官称被告的口供在时间性上和逻辑上皆不合理,拒绝接纳被告口供。

林官续指,本案控罪为预防性控罪,控方不需证明被告曾使用镭射笔,只需证明其有攻击意图。林官续指,在没有直接证据去解释当时携带镭射笔的用途下,被告当时又身穿黑色衣物,与在场的示威堵路人士相似,因此合埋推断被告当日是有备而来去参与示威,其携带镭射笔意图用作攻击性武器,并非路过的无辜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后案件至11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被告还押候讯。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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