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男生伪造文件延签证 重审裁定非受精神病影响 5罪成囚18个月
2023-11-21 17:33
28岁内地男学生涉就「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就业安排」计划伪造文件,以向入境处申请延长工作签证,早前被裁定5项伪造、使用虚假文书等罪成,判囚30个月。被告及后称案发时已患上精神分裂症,今年10月于高等法院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案件发还重审。裁判官朱文瀚今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决指,被告虽自称受精神病影响下犯案,但在录口供和自辩时皆能忆述详情,日常生活亦能自理,而伪造文件为一连串的有意识举动,因而认为被告案发时并未受精神病影响,裁定5罪罪成,判囚18个月。
裁判官朱文瀚裁决时分析指,本案争议点在于辩方主张被告案发时已受精神病困扰,并无不诚实的意图制作文件,亦不是出于自愿地录口供。惟朱官留意到,被告自辩时思路清晰,能忆起2020年1月疫情爆发,因到深圳要隔离而不想回内地覆诊;而控方盘问时,被告又突然改口加插入境事务助理张先生于警诫时拍抬的情节,但这些情节从未在主问提及,亦不是辩方的反对理由,可信度低,认为被告「边作供边作故事」。
朱官续指,被告与入境处职员录口供时,能跟据记忆回答只有本人才认知的详细案情,情绪无特别高涨,又于相关文件上签署,相信被告当时是自愿录口供,虽然控辩双方的专家指被告受精神病影响,但两份医疗报告并无就被告录口供时的精神状况加以分析。至于辩方主张被告曾于2018及2019年因精神分裂症3度于深圳医院留医,朱官指出因辩方未能就医疗纪录提供可参考的电子证书,相关证据只能用作传闻证供,不能给予比重。
朱官再指出,若被告真的受精神分裂症影响而制作文件,他理应可于辩方律师询问其「点解觉得制作(文件)无问题」时,确实地解释因获得海晨授权而在公共图书馆制作相关文件,而不是想了许久都未能回答。因此,朱官认为被告于案发时未有受精神病影响,虽然其文件属粗制滥造,但他明知自己已不再于海晨工作仍伪造文件,明显具有不诚实意图以向入境处申请延长签证,裁定被告5罪罪成。
辩方律师求情指,被告今年28岁过往并无刑法记录,尚未完成大学课程,而被告由2022年1月5日开始已因案件监禁,至今已有约600多日。
朱官判刑指,本案的5项控罪性质严重,考虑到被告已被还押,又经历了第2次的审讯,每项控罪以18个月的监禁为量刑起点。而因控罪源于同一事件,所有控罪同期执行,共囚18个月。
被告林岭被控2项伪造罪、2项使用虚假文书罪、以及1项向入境主任作出虚假陈述罪行。原审案情指,他2014年8月起于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工作,透过「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工作签证留港至2020年7月17日。他于2018年9月后不再受聘于海晨物流公司,但他于2020年6月递交延长签证申请,附上新聘书及工作证明并称与海晨续约,冀申请延长工作签证,后因文件入境处人员起疑而揭发事件。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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