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会案|黎智英等7人获撤组织集结罪 上诉庭拒批律政司终极上诉 但准黎等上诉参与非法集结

2023-12-08 09:57

黎智英等7人8.18集会案获撤组织集结罪,律政司提出上诉终院被拒。资料图片
黎智英等7人8.18集会案获撤组织集结罪,律政司提出上诉终院被拒。资料图片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维园流水式集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上诉庭早前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就黎等上诉得直的组织罪提上诉至终院,上诉庭今颁下判词指其法律问题早已获处理,故拒批许可;但黎等7人就参与非法集结罪提出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上诉庭则认为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遂向7人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上诉庭另指黎智英站在游行队伍最前列属自招嫌疑,拒绝其讼费申请。

律政司今年8月21日提出的法律问题指,控方检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时,《公安条例》所指的「组织」定义是什么;不论事先有何计划、安排或管理,指挥或领导游行会否构成罪行所指「组织」的行爲。上诉庭指其判决已清楚指出「组织」一词没有专门、技术性或法律意义,通常意味某人积极参与、安排、规划或管理一项行为或活动,并对该行为或活动负有责任。上诉庭早前已裁定从形式或实质上来看,控方无法证明7人是游行组织者,但亦表明游行领导者并非永远不可能成为游行组织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案件的证据及有关事实。

律政司指《公安条例》中「组织」的定义值得由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诠释,是次法律问题对规管公衆集会有真实而重大的影响。上诉庭指出其法律问题大部分的事实性问题,上诉庭已在早前的裁决中一一解答,结果虽然并非对律政司有利,但上诉庭认为它已对「组织」的定义作出正确诠释,不认为终审法院需再次独立处理律政司的法律问题,故拒批上诉许可证明书。

而黎智英等7人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提出多项法律问题,包括(一)法庭可否或应否根据每宗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在对该罪的被告定罪或判刑前,评估执法行动的相称性;若终院裁定法庭有需要评估执法行动的相称性,有关评估是否适用于案发时没有作出拘捕或延迟拘捕的情况,(二)法庭应否在考虑案件所涉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下,在执法层面进行相称性评估,(三)法庭应否评估警方拘捕、控方提告参与涉案和平游行的被告的行为,是否过分干涉其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法庭是否已正确作出所需的相称性分析,如法庭未有正确作出相称性分析,需如何进行正确的相称性分析,(四)如该罪没有违宪或过分干涉集会自由,法庭需否考虑定罪会否对被告和平集会权利构成不合比例的干涉,从而在执法层面上违宪?(五)法庭在审理该罪被告时,需否评估把被告定罪的执法层面作出相称性分析。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裁定「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合宪的决定无误,但7人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大多与法庭在什么情况下或多大程度上,需就执法层面(包括拘捕、控告、定罪、判刑等)作出相称性分析,上诉庭认同有关争议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遂向7人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

另外,黎智英申请取得审讯50%讼费及上诉40%讼费,律政司反对并指出黎在涉案游行中担任领导者的角色,不仅仅是参与游行,行为属自招嫌疑并应受到谴责,而且他提出的13个上诉理由中只有1个获批等。律政司认为如批准黎取得讼费,则会对司法造成侮辱。上诉庭指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黎智英组织涉案游行,但他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并站在未经批准的游行队伍前列,的确令人怀疑他在涉案行的真正角色,属自招嫌疑。上诉庭认为黎在调查阶段令控方认为其罪责比事实强得多,拒绝就审讯、上诉及讼费申请向黎智英批出讼费。

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七人早前均提出定罪上诉,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四人提出判刑上诉,上诉庭分析指七人仅出席和参与涉案集结,站在游行队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证明七人曾组织或协助组织涉案的未经批准集结,故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但认为七人曾明知涉案集结未经批准但仍参与的证据确凿,故驳回七人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诉。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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