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不甘乱过马路被罚款提司法覆核 高院拒批许可 指罪行罚则明显非无理拒批许可

2024-01-03 16:31

法官指乱过马路罚则明显非无理,故拒批司法覆核许可
法官指乱过马路罚则明显非无理,故拒批司法覆核许可

有市民乱过马路被罚款2,000元后,不满行人路基建欠佳、滴水问题加剧、城市老化、规划差劣,批评政府机构系统性失效,而立法机关则未能订立行人友善法例,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乱过马路罪行、立法会及相关政府机关违宪。法官高浩文今午于高等法院拒绝批出司法覆核许可,认为罪行罚则明显并非不合理,市民投诉行人路等不属司法覆核管辖权范围之内。

申请人为曾浩明(音译;Tsang Ho Ming),建议答辩人为香港政府、运输署、发展局及立法会。判词指,本案理据毫无胜算,不带任何实际公共法律挑战,申请人质疑乱过马路罪行违反《基本法》28条,侵犯了受保障的人身自由,然而法官认为两者之间根本没有合理争辩的关系,设立乱过马路罪行及其罚则属立法机关领域,法庭不作干预。

法官续指设立此罪行及罚则来阻止行人置身险境,明显并非不合理,若如申请人所指出现即时危险才截停乱过马路人士,恐怕已经为时已晚,加上申请人没有表明任何公共法律理据挑战基础,故法官驳回司法许可申请。法官补充,市民有空间投诉交通灯设计及行人路状况,惟此不属法庭司法覆核管辖权范围。

申请人入禀状指,因为卫生欠佳、行人路设计恶劣,每日数百万香港市民在路口以外地方横过马路,长者亦因交通灯快速由绿转红而受害,横过马路情况风行亦反映在部份贫穷地区,政府无法应对城市老化,2,000元罚款对低收入人士而言过份高昂,认为市民不应因为规划道路的政府无能,被逼横过马路而受罚。

申请方指对执法机关恒常以低收入地区为目标,附以东区街道照片说明一般市民经行人路步行回家时困难重重,街道规划欠佳、行人路狭窄、滴水问题严重、路线占据部份行人路。其次申请方指行人过路灯设计含重大失误,出于人类直觉,红灯停绿灯走,闪烁绿灯则令人尽快冲过去,路灯设计令人困惑。申请人引述加拿大安大略省交通部司机手册指,当地以橙灯取代闪烁绿灯来示意,认为设计良好。另一方面,运输署采用八达通科技在智能装置内,延长闪烁绿灯时间,方便长者或残疾人士横过马路,然而仍在试用阶段,且成本高昂又装设了不多于30部。因此申请人认为绿灯时间太短,行人在闪烁绿灯时过马路被罚款负担过于沉重。

申请方续指规划署无能,行人路路面面积标准需视乎繁忙时间人流,规划署经常低估人流,而东区内街一般不符合标准,滴水更加剧问题,令市民走起来像玩闪避球。申请方再引述食环署称百分百会在收到投诉后6日内调查,然而申诉专员公署数据显示正好相反,引用4个个案,批评食环署人员没有进入甚至前往冷气机滴水单位检查。申请方指夏天滴水问题严重得像瀑布,上述官僚文化却浪费纳税人金钱,使人被逼走到路肩外。

案件编号:HCAL 2285/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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