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乐居49岁女员工3虐儿罪成 判囚15个月 官批被告坐视不理施暴行为 有违公众信任

2024-01-23 12:23

陈玉玲被法官批评坐视不理施暴行为,有违公众的信任。资料图片
陈玉玲被法官批评坐视不理施暴行为,有违公众的信任。资料图片

香港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虐儿案中,一名员工涉在同事施袭时视而不见、拍打儿童头部等,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3项虐儿罪成、3罪脱。法官李庆年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指,被告作为幼儿工作者理应给予寄住童乐居、缺乏家人照顾的儿童更多的关爱,惟被告1个月内3次犯案,没有尽到照顾儿童的职责。李官认为,判刑必须具阻吓性以保障无助的儿童,并向同类不负责任的照顾者发出严厉警告,终判处被告监禁15个月。

坐视不理施暴行为 罔顾幼童受害

法官李庆年判刑指,被告陈玉玲在约1个月内3次对3岁或以下、无力反抗的幼儿犯案,包括扯男童的头发、抱起并把他摔在地垫上,把女童摔在角落、使其头部撞墙,以及目击陈丽娟向幼童施暴时,没有介入或制止。李官指,被告的行为过火,明显令到涉案儿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而坐视不理同事的施暴行为,即罔顾幼童受到的伤害,构成个人故意忽略,与同事共同犯罪。

行为有违公众对幼儿工作者信任

李官强调,照顾者必须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情绪失控或会变成虐儿。寄住童乐居的儿童缺乏家人的照顾,作为幼儿工作员应给予更多耐性和关爱,惟陈玉玲的行为违反了公众对幼儿工作者的信任,案情严重,判处即时监禁为唯一的选择。

李官续指,除了考虑到犯案时间、暴力程度、对孩童的影响、辩方的求情等,亦考虑到童乐居其馀判刑案例,以达到相称的判刑。李官终以1罪量刑起点为6个月,其馀两罪的量刑起点为12个月,即共18个月作基础,因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没有刑事定罪记录,下调刑期后终判处15个月监禁。

被告陈玉玲(49岁)被控6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2名2岁男童B和D、1名3岁男童U,以及3名2岁以下身份不详儿童。同案55岁被告陈丽娟早前承认袭击10名儿童被判囚2年3个月。

案件编号:DCCC541/2022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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