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打工仔」下班后回覆工作短讯 法庭首认属OT判老细赔3万
2024-01-23 15:30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宗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
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该案成为全国首宗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该案中,「打工仔」李某起诉公司追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是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人民币,下同)。
该案判决以「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码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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