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六四煽惑集结案 律政司终极上诉得直 恢复定罪裁决

2024-01-25 10:10

邹幸彤涉六四煽惑集结罪脱,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
邹幸彤涉六四煽惑集结罪脱,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于2021年涉嫌呼吁市民参加被禁六四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邹幸彤其后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决,去年11月上诉至终审法院,认为邹幸彤不可在审讯时挑战警方禁令合法性,理应诉诸司法覆核。终审法院今颁布判决,裁定律政司胜诉,邹幸彤恢复定罪,并发还刑期上诉予原讼法庭法官进行裁定。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纪立信审理。

是次争议涉及2个问题:在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检控时,被告能否以挑战一个由警方发出及经上诉委员会确认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爲辩护?若果上述问题的答案爲肯定,法庭应以什么准则考虑被告挑战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诉委员会随后的裁决?

司法覆核是挑战禁令唯一渠道

张官裁定被告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战该禁令作为辩护理由,他指条文明确规定上诉委员会裁定为「最终裁定」,该条例一方面维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维护示威基本权利。若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争议已获确认的禁令有效性,便会削弱禁令权威。有见及此,张官认为没被上诉委员会推翻或司法覆核撤销的禁令,在刑事程序中已构成定罪元素。

林官同意张官所述,认为司法覆核是挑战禁令的唯一渠道,否则上诉委员会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法律条文会变得毫无意义,另被告并没有被剥夺质疑禁令的机会,因为根据相关条例,是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常任法官李义就争议一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在处长作出禁止集会决定的过程中,邹幸彤没有参与,因此不应因无法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或没有作司法覆核,而被剥夺以挑战禁令作为辩护理由的机会。另指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在诠释法定条文过程中,被告不应被禁止提出宪法上挑战,因宪法权利为基本法所确立。

但李义则认为,邹幸彤提出的挑战不成立。获另外3位法官霍兆刚、林文瀚和纪立信赞同。

李义指根据相关条文,处长可藉施加条件达至集会公共安全,只是规定处长须考虑条件,而非要求处长主动设计或建议任何条件。而据本案证供,处长和上诉委员会已妥善考虑施加条件的可能性,就相关组织者未能提供疫情下令人满意的安排,故处长决定为合理,总括而言,该禁令已在集会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作出公正平衡。最后,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FAMC2/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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