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条例今生效 林定国:避免重复诉讼

2024-01-29 10:38

互认民商事判决条例今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律政司办研讨会讲解细节
互认民商事判决条例今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律政司办研讨会讲解细节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今日(29日)生效,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亦联同香港律政司举办研讨会,就《条例》内容及新机制的具体程序作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内地与香港至今签署9项司法协作的安排,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欧乐年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欧乐年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欧乐年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欧乐年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欧乐年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欧乐年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致辞。(欧乐年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致辞。(欧乐年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致辞。(欧乐年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致辞。(欧乐年摄)

林定国:新机制省时省钱解决争议

该《安排》的特色是可就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和强制执行多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涵盖生效的内地及香港民商事判决,包括某几类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判决和金钱非金钱济助。

在该项《安排》实施下,可减少当事人在香港及内地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可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加保障。此外,该《安排》的实施,令本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互相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林定国:新机制省时省钱解决争议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充分展现了「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有助于提升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开幕辞时表示,按普通法原则,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本港和其他普通法地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在香港境外(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新加坡、英国以及美国法院均曾裁定执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例。惟申请人须重新提出诉讼,整个程序复杂和费时。

林定国称,《条例》下的新机制,让香港法院在既定机制下认许内地判决,同时内地法院亦可按机制认许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公平原则以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减省重复诉讼,是一个省时省钱的解决争议办法,更便利营商。他又指,本港与内地法律制度不同,需要这些互相协助安排,方便两地市民民商事交往。强调该安排只有内地与香港独有,绝对反映出「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林定国又提到,如果当事人希望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有关条例提供了相对简单的登记制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申请获法院批准,内地的有关判决可以在登记当日,在香港原讼法庭亦具有同等效力。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欧乐年摄)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欧乐年摄)

杨万明: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杨万明则指出,当局参考但不局限于国际司法协助互认执行的范围,也将知识产权等国际公约明确排除的判决类型,涵盖在新机制之中,实现一国之内最大范围的互认执行。他表示,期待两地司法法律人不断推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的新发展,不断深化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包容、更互信的司法联系。

杨万明又提到,跨境民商事案件是司法法律规则的鲜活载体,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蕴含广泛社情民意,两地法院要在综合考虑跨境当事人的诉求,两地法律规则的差异,各自执行机制的特点等基础上,公平、公正、创造性作出便利跨境认可执行的判决和判项,促进判决跨域流通和执行,合力打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他最后指出,新机制将极大地增加域外当事人选择香港法院来解决涉内地资产案件的需求,激发内地企业建立香港超级联系人走出去的期许,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中心,增加新的发展动能。

记者:谢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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