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警屯门大兴基地泄不明气体 3人非法集结等罪成 还柙候2.27判刑

2024-02-08 12:01

被告之一吴颢筠。资料图片
被告之一吴颢筠。资料图片

2019年10月30日,屯门疑有不明气体泄漏,市民应网上号召聚集于警方大兴行动基地,抗议警方进行催泪弹训练。事后多人被控,12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结等、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其中3人否认控罪受审。法官郑纪航今(8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裁决指,从证供及片段可见,案发地点有示威者使用镭射笔、作出推动铁栏等行为,不可能不知道该处为非法集结场地,3人当时分别穿黑衣、戴泳镜、口罩及手套等装束装备,推断3人意图成为非法集结的一分子,鼓励其他集结者作出相关受禁行为,裁定3人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2月14日求情,2月27日判刑,3人还柙候讯。

当日大比人士在屯门大兴警察行动基地外抗议。资料图片
当日大比人士在屯门大兴警察行动基地外抗议。资料图片

法官郑纪航裁决指,拒绝接纳3被告的证供。被告吴颢筠被捕后于警诫下称,出现在发案地点是为了「保护手足」,吴作供时解释「手足」意指该些在身旁因防暴警察出现而受惊的街坊;郑官指,当时在吴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认为「街坊」一词脱离现实地淡化了他们的身份,是吴砌词狡辩之辞。郑官亦指陈乐期的证供属开脱性供词,例如陈指因轻铁车箱冷气冻而把黑色T裇「笠」过头套在颈上,游泳后忘记把背囊内的泳镜取走等。

郑官续指,案发当时集会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说话,以镭射笔照射警方,但案发时14岁的男被告却称没有感到不安全,亦没有认为当时正发生非法集结,是强词夺理的说法,而他亦承认有参与拆铁栏等违法行为。郑官指,3人案发时身处非法集结中,分别戴有黑衣、帽子及口罩等蒙面物品,裁定3人非法集结、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就吴颢筠面对的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郑官认为从反修例风波开始,示威者以喷漆涂鸦的行为见惯不怪,证据亦显示案发地点的有石柱被涂鸦写上「死黑警」,而吴被搜出有一支未用完的喷漆,合埋推断其意图使用并损坏他人财产,裁定罪名成立。

3名被告吴颢筠(24岁)、陈乐期(28岁)及18岁男生(案发时14岁)否认非法集结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受审。控罪指他们于2019年10月30日,在屯门良运街近震寰路80号大兴警察行动基地的公众地方参与非法集结。吴另不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

同案另有9名承认非法集结,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7人被判囚13个月15日,2人被判入更生中心。而同案被告25岁男清洁工承认非法集结、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于2021年被判囚8个月。
 

案件编号:DCCC 746、757/2020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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