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代收穿山甲鳞包裹2罪成 官明言同类案中数量最多 料量刑最少4年

2024-02-22 18:22

偷运穿山甲鳞案,洪恩典(左)被裁定2罪罪成,黄葱美(右)则罪脱。卢江球摄
偷运穿山甲鳞案,洪恩典(左)被裁定2罪罪成,黄葱美(右)则罪脱。卢江球摄

一对男女被指于2018年至2019年间代收22个进口包裹,内疑有440公斤穿山甲鳞,两人被海关起诉串谋进口濒危物种标本等罪,审讯后男被告今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而女被告则罪脱。法官李庆年明言,本案为有史以来进口穿山甲案例中数量最多,估计量刑不少于4年监禁,押后案件至2月28日作求情,男被告还柙候惩。

法官李庆年裁决指,男被告洪恩典报称该案货品是睫毛膏,更借出地址收取包裹;惟其手机在案发前一个月已存有穿山甲相片,寄货人更于微信对尤指「寄一点点先试一下」,又提醒到货后要把门锁起来,李官认为两者并非巧合,洪必然清楚货物正是穿山甲鳞片。李官续指,3批货物均以相同的形式运送,逐步把货物从马来西亚运进香港,再集运到指定的便利店或报纸档,最后指示女被告黄葱美送到看似劏房单位储存。

李官另指,黄葱美的教育程度低,在庭上的证供有点笨拙,但就案件重点上的说法贯彻始终。黄并无与寄货人有任何讯息来往,而当洪向其提及酬劳时,黄称「有赚没有赚也没有关系,最紧要不太重、搬得起」。加上黄并无足够的语言能力理解提货单或送货单的内容,不排除她只是出于帮助当时患有脚患、没有工作的同乡洪恩典取货,对运送的是穿山甲鳞片毫不知情,终裁定黄罪名不成立。

洪恩典代表大律师冯振华求情指,被告初犯,健康状况不佳,加上被告由2018年案发至2022年才正式检控,认为出现了检控延误的状况,望法庭能酌情判刑。

两被告为现年53岁洪恩典及55岁黄葱美,他们被控串谋在没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条的规定下进口附录I濒危物种的标本罪,洪另被控管有濒危物种标本罪。

控方开案陈词指,指海关人员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检获4批申报为「睫毛膏」、从马来西亚砂拉越州诗巫市发货的包裹,但当中却藏有穿山甲鳞的物体,送递地址为达诚报社及土瓜湾某便利店,收货人为洪恩典。2019年1月2日,2名被告先后领取共6个包裹后被捕,后发现益丰大厦一个单位内有6个含穿山甲鳞包裹。

案件编号:DCCC 764/2022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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