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会案 民主派7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 今获终院批出上诉许可

2024-03-05 11:29

李卓人、黎智英、何俊仁、梁国雄、吴霭仪、何秀兰及李柱铭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获终院批出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李卓人、黎智英、何俊仁、梁国雄、吴霭仪、何秀兰及李柱铭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获终院批出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罪成,判处缓刑或监禁,其后上诉得直,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4人改判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早前申请终极上诉当场被拒,而民主派7人今早获终审庭批准上诉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其中一个相关法律问题,其馀议题则遭拒,并排期于6月24日审理上诉。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上诉庭早前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涉案议题为「法庭应否跟从英国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说服力而非约束力的决定,如应跟从,则法庭应在何等情况下套用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测试」。终审庭认同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重要性,故亦批出上诉许可。

律政司另申请上诉,要求回复民主派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终审庭判词今指律政司理据并不充分,其所引用案例中指「组织路线者组织游行」一说基于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论视作「组织」之定义,本案中民主派7人走在早已预定的游行队头,拉横额叫口号,证据不足以推论各人组织游行,故驳回律政司申请。

民主派7人则申请上诉其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指案发时各人仅为协助维园集会人群安全疏散,而非参与受禁游行。终审庭认同原审裁决,认为案中属未经批准集结,具必要的犯案意图,而不只是有序疏散,故驳回此上诉理由。

民主派又上诉质疑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制度上违宪不相称,尤其是罪行不必包含暴力元素,然而最高刑罚则达到监禁5年,造成寒蝉效应。终审庭反驳指最高刑罚在法庭量刑时提供了酌情空间,毫无基础说明罪行制度上不相称,直到权力行使之前都没有限制任何基本人权,也没法做出任何有意义的相称性测试。终审庭重新审视公众游行通知制度后,裁断罪行在制度上合宪相称,并认为梁国雄就此判囚12个月没有构成实质及严重的不公,故拒绝民主派其馀上诉许可申请。

7名被告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经审讯后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梁国雄判囚18个月;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被判囚12个月;李柱铭判囚11个月;何秀兰被判囚8个月。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则获处缓刑2年。

7人早前均上诉定罪,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及何秀兰4人提出判刑上诉。上诉庭一致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但驳回7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黎智英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9个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6个月;梁国雄原被判囚18个月,获减刑至12个月;何秀兰原被判囚8个月,获减刑至5个月。

案件编号:FAMC24-29/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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