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长涉偷USB及书券判囚8个月 上诉得直撤销定罪:警长不可能冒前途尽毁之险犯案

2024-06-18 17:05

法官认为陈惠娴不可能冒前途尽毁之险犯案,裁定她上诉得直。资料图片
法官认为陈惠娴不可能冒前途尽毁之险犯案,裁定她上诉得直。资料图片

48岁时任警察投诉科女警长陈惠娴,涉于2019年大埔区少年警讯圣诞联欢会暨支会颁奖典礼上,偷去刻有「大埔区少年警讯」字样的USB及共值2,400元的28张书券。她经审讯后原被裁定3项盗窃罪成,判监8个月,并须赔偿700元;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暂委法官郭启安今颁布书面判词,认为陈惠娴没有可能会冒著失去工作、长俸,以及前途尽毁之险,而作出偷窃行为,终裁定原审裁判官陈炳宙在处理证供时没有充分考虑分析证据,令定罪不稳妥,裁定陈惠娴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并搁置刑罚。

陈惠娴被控于2019年12月21日,在香港新界马会道上水围大埔区少年警讯会所的阅读室内偷窃属于女警长3943吴咏璇的财产,包括两支刻有大埔区少年警讯字样的记忆棒及8张商务印书馆港币50元书劵;并在该会所的电脑室内偷窃属于男子罗逸俊的财产,即20张商务印书馆港币100元书劵。

被告不可能冒著前途尽毁之险犯案

暂委法官郭启安指,陈惠娴一方提出11项颇为细碎的上诉理由,大多是批评原审裁判官陈炳宙连番批评她的说法「有违常理」,实在是过于武断,完全忽略辩方案情。而郭官认为陈官在评估案中证据时,即使认为陈惠娴是一时贪心而犯案,但在裁断过程中并没有适当和充份考虑和评估控方案情的「个中不可能之处」(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

郭官认为任何一名合理的人士不可能会相信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大埔区少年警讯会所工作、身为前任大埔区少年警讯联络主任陈惠娴,会在会所设置闭路电视的监察下,擅自取走属于他人的物品,而期望不被揭发或能够瞒天过海。郭官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陈惠娴没有可能会冒著失去工作及长俸,前途尽毁之险而作出完全没有把握和必然被揭发捉拿的偷窃行为。

原审没充分考量「个有不可能」

郭官指陈惠娴当时离职4个月,不可能那么快便完全忘记会所存在闭路电视保安系统,即使她是要去偷窃涉案书券和纪念品时,身为一名资深的警务人员更会格外小心,留意周围环境,避免自己的一举一动以及犯案过程被闭路电视摄录下来、留下罪证。而且陈惠娴拿走涉案USB记忆棒,也不排除她只是认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纪念品。

郭官认为陈官没有恰当处理对此「个有不可能」的情况并给予适当的考量,间接影响陈官没有充份考虑其他的可能性,亦认为陈官在拒绝接纳对陈惠娴有利的证据时处理方法有问题,导致郭官重新审视案中证据后的看法与陈官不同,已足够让郭官以陈官犯错为基础推翻定罪。

案件编号:HCMA39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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