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持铁钉插树损坏树木罪成罚款1500元 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2024-07-23 17:27

法庭指被告锺自跃铁打插树证据确凿,裁定损坏树木罪成罚款1,500元,而管武罪则裁定罪脱。陈子豪摄
法庭指被告锺自跃铁打插树证据确凿,裁定损坏树木罪成罚款1,500元,而管武罪则裁定罪脱。陈子豪摄

49岁无业男去年8月6日于屯门青田游乐场内用铁钉插树,同日下午涉嫌在附近天桥向途人挥舞32厘米长的铁钉,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游乐场地内损坏树木2罪。无业男否认2罪受审,暂委裁判官许肇强今午于屯门裁判法院裁决指,被告提供的银色鱼叉较涉案哑银灰色铁钉吻合男途人证供,存在疑点故脱藏武罪,惟损坏树木证据确凿,罪成罚款1,500元。

辩方质疑被告锺自跃酒醉未醒下,警方在录影会面诱使其招认,故反对录影会面呈堂作为证物。许官则认为被告在录影会面中直认以铁钉插树,期间能清楚理解并回答问题,意志力没有被削弱,不接纳辩方说法。许官引述女途人目睹并拍下被告用尖锐的物件向前挥动,插入树木再拔出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职员亦在事发后,于青田游乐场内4棵树上找到10多个钉孔。许官认为证据确凿,遂裁定被告游乐场地内损坏树木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当时醉醺醺,终罚款港币1,500元。

至于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一罪,案发当天下午一名男途人供称被告在屯门鸣琴路上天桥手持银色棒向他挥动,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跌下楼梯受伤。许官指出银色棒说法与涉案哑银灰色铁钉不吻合,反而与被告提供的银色鱼叉较为类近,认为案中存在合理疑点,因而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TMCC1771/2023

法庭记者:黄巧儿 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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