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还柙期间透过助理律师擅将投诉信带离狱罪成 8月14日求情
2024-07-29 16:03
因涉35+颠覆案等被还柙的邹家成,涉于去年5月将未经惩教人员检查的投诉表格交给30岁女助理律师,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因而遭国安处拘控。2人否认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经审讯后,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今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2人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8月14日求情;邹家成维持还柙;女被告续准保释。
27岁被告邹家成及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辩方引《监狱规则》争议涉案表格非未经授权物品
两名被告在审讯中均没有作供,辩方争议涉案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表格是否属未经授权物品,并指根据《监狱规则》第47(4)条「……如信件属与指明的人的通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
徐官裁决时指,须整体及全面地诠释法例,应顾及整个规例的法律框架和立法原意,而惩教署除了确保囚犯的权利,同时需要对囚犯有严格规管,包括通讯及探访,为了维持监狱保安及达致有效管治监狱,署方制定相应的内部指引是合情合理和不可或缺。
官指条例不可能延伸至绕过惩教安检
徐官续指,规则限制惩教人员不得阅读涉案表格内容,这保障了囚犯的申诉权利,而规则在平衡囚犯权利时,亦须配合监管囚犯的原意。徐官认为《监狱规则》第47条与《监狱条例》第18条并无冲突,因为惩教检查后、必然会准许囚犯寄出信件,第47条也不可能延伸至绕过惩教安检及经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上述行径亦无疑会破坏监狱保安检查制度。
辩方力陈第47条有「须」一字,故涉案表格是已获授权,任何人都可以带离监狱。惟徐官指参考案例,包括蔡玉玲案的终审法院案例,「须」字并不代表条文责任是绝对。
信惩教人员有向邹家成解释文件安检规定
对于两名被告是否知悉涉案表格未获授权,徐官信纳惩教人员有向邹家成解释,指出要经惩教安检及不可交给第三方,而邹家成收柙时亦获派发《在囚人士须知》小册子。
此外,徐官翻看惩教探访室闭路电视片段,观察到当日惩教记录两人交收的文件后离开会见室,邹随即向胡示意,胡便将一份文件递给邹,邹偷偷地将涉案表格夹入文件及交回给胡;过程中,胡目睹邹夹入涉案表格及两人有互动,胡事后也没有通知惩教,徐官认为两人知悉文件未获授权,他们有共同意图及各司其职,故裁定2人罪成。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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