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广东副省长兼公安厅长李春生 受贿7940万一审判入狱10年
2024-07-31 17:24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今日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原副省长、公安厅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认定: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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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广东公安厅长时的李春生。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李春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春生部分受贿是未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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