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拟不准地方政府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中介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鈎

2024-08-18 15:36

内地拟不准地方政府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中介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鈎
内地拟不准地方政府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中介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鈎

中国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近日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徵求意见稿)》,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及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当中包括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亦不得与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挂鈎等,徵求意见时间为今年8月16日至年9月15日。

​​规范券商、会计师行及律师行

该徵求意见稿共有19条,​​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有关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明确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核发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诈欺发行、违规资讯揭露等形式,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地决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约中约定收费安排。

提出执业规范与收费要求

徵求意见稿又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资讯揭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依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符合国家及产业主管机关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依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一旦违反规定 应予以追回奖励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一旦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4方面情形。一是在合约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二是透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理收取费用;三是透过入股、取得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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