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会重新入禀追讨游蕙祯近93万元薪津
2018-08-21 11:35
原告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被告为前香港立法会议员游蕙祯。
入禀状指被告游蕙祯于2016年9月4日被选为立法会议员,而行管会于2016年9月22至26日向游蕙祯发放了港币$834,393的津贴,以预支予立法会议员设立办事处、活动经费、交通费及设立资讯科技设备等的款项。行管会亦在同年10月28日向游蕙祯发放了港币$95,180的薪酬津贴。
惟游蕙祯与梁颂恒在2016年10月18日的宣誓裁定为无效,及后更被褫夺议员资格,二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亦于2017年8月25日被驳回,二人故无权享有上述薪津。立法会行管会承认错误地向游蕙祯提供该些津贴,但要求游蕙祯多次偿还薪津亦不果,故入禀区域法院要求法庭颁令,游蕙祯偿还港币$929,573的薪酬津贴或任何法庭认为适合的金额,以及要求游蕙祯发出声明书承认持有有关款项等索偿。
法庭记者:刘晓曦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