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3度忽视修葺东隧要求要政府「执手尾」 前专营公司遭律政司追维修费
2018-11-21 12:36
入禀状指,原告路政署由律政司代表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4日向被告是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发通知要求对方负责隧道中沉管、铁路之间的连接处的修葺工程,以减低火灾或其他危险发生之风险。惟截到2016年8月7日,即政府从专营公司接收东隧当天,被告仍没有回应以上要求,最终由路政署承担其工程开支,政府故此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38(3)和(5)条,向被告追讨赔偿。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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