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检控时限拟延至2年 列明9个必须奏唱国歌场合

2019-01-0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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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下午召开记者会,公布《国歌条例草案》条文。政府将于本月23日开始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并列出9个必须奏唱国歌的场合。政府表示,由于部分侮辱国歌个案肇事者众多,或者涉及社交媒体上发布,警方需要更多时间调查,罪行的检控时限,由一般以简易程序起诉的半年,延长至两年。

根据政府提交立法会文件,就所订罪行而展开的法律程序,只可于以下时限前(以较早者为准)展开—(a)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1年届满时;(b)犯该罪行的日期之后2年届满时。

根据文件,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1)在列于附表3的每个场合,须奏唱国歌。(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3。

附表3:须奏唱国歌的场合
1.以下宣誓仪式–
(a)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6A条作出行政长官的誓言的宣誓仪式;
(b)根据该条例第16B条作出主要官员的誓言的宣誓仪式;
(c)根据该条例第17条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仪式;
(d)根据该条例第18条作出尽职誓言及行政会议誓言的宣誓仪式;
或(e)根据该条例第19条作出立法会誓言的宣誓仪式。

2.升国旗仪式
3.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国庆酒会
4.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庆祝酒会
5.特区政府举办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仪式
6.特区政府举办的「为保衞香港而捐躯之人士」纪念仪式
7.特区政府举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仪式
8.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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