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加价218元变518元 屯门美甲师判社服令赔偿300元

2019-01-28 12:08

首被告周韵诗。
首被告周韵诗。

屯门一间美甲店疑以「试造价218元」作生意招徕,但有顾客享用其中2项服务后,发现套餐实收518元,先后向消委会及海关投诉,涉案店铺美甲师及负责人各被控一项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案件经审讯后,负责人因未能肯定其知悉单张内容,罪名不成立;而最终美甲师则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出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最高处以罚款10万,及监禁2年,显示大众对该罪行的不满及深恶痛绝,认为罚款不足以显示阻吓性,今在屯门裁判法院判处美甲师8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须向事主赔偿300元。

首被告周韵诗为涉案美甲店「富甲一坊」的美甲师,其于自辩时被裁定罪成。暂委裁判官马汉璋判刑时指该间美甲店用误导性手法,标明试做价218元,包括「延长」及「画花」的服务,以吸引客人光顾。但就在事主接受服务到一个阶段才表示要加收额外费用,事主别无选。而该美甲店在事主向消委会投诉后仍未有作出赔偿,更要经海关查缉。

被告作为直接与客人接触的职员,在本案属「相当份量角色」,而单张虽有遗漏,若被告有表达清楚,可令事主作出合理公正的选择。被告自己亦曾供称入职不久,虽觉单张说明不妥,但就只是「照公司咁做」,未有考虑到顾客的利益。

他亦指出美甲店职员除了底薪外,另外会有最高15%佣金,无疑是鼓励员工「多劳多得」,执行公司的政策。若然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股东被捕,要处以阻吓性的罚款,因案件非单一性而涉案银码不少,直言「呢啲不良营商手法唔可以继续」。

由于被告背景报告评价正面,深感悔意,已受到很大教训,虽现仍任美甲师,但承诺会避免同一事件再生。考虑到被告初犯等因素,判处80小时社服令及赔偿。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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