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前CFO涉贪污及诈骗250万元 被廉署起诉下周二应讯
2019-03-15 16:21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上市公司前财务总监,控告他涉嫌串谋收受逾58万元非法回佣,以委聘一间会计师楼提供服务,并没有披露他在一间顾问公司的权益而将该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该顾问公司,诈骗上市公司逾200万元。被告将于下周二(19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43岁被告刘家聪为华信地产财务有限公司(华信)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他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被告于案发时是华信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他是会计部主管,负责处理华信及其附属公司的一切会计及财务事宜。他于2015年6月19日成立希晴业务顾问有限公司(希晴),成为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东。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与一名从事会计的自由工作者一同串谋,使被告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该间会计师楼接受共逾58万元回佣,作为致使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委聘该会计师楼提供内部监控检讨、税务、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的报酬。
廉署调查发现,该会计师楼是由该名从事会计的自由工作者拥有,而该名自由工作者与被告认识。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就该会计师楼提供的服务向对方支付共75.4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没有向华信披露他在希晴的权益,而被告当时是华信雇员,兼有责任向华信全面披露任何与华信之间的现有或潜在利益冲突,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委聘希晴提供会计、税务、研究、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导致希晴获得利益,或华信及其附属公司蒙受不利。
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因此就希晴提供的服务向对方支付共逾200万元。如华信主席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权益,他不会容许委聘希晴提供服务及向希晴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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