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銮雄就《逃犯条例》修订申司法覆核 指引渡不应具追溯力
2019-04-01 12:40
华人置业前主席刘銮雄于2014年因贿赂澳门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及洗黑钱,在澳门被判入狱5年3个月,但香港和澳门并无引渡协议,刘銮雄与同案的南华足球会前班主罗杰承均缺席聆讯。
惟政府近月提出修订《逃犯条例》,令2人或有机会被引渡至澳门服刑。刘銮雄今早发声明指,已就《逃犯条例》修订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许可。
刘銮雄由资深大律师麦高义和彭耀鸿等代表入禀。根据入禀状,申请人要求法庭裁定将他引渡至澳门的做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中保障公平审讯和被告人权利等的条文规定。申请人又认为,按照现时草拟方式,《逃犯条例》修订不应具追溯力,任何在修订生效前被定罪的人,都不应被移交至与港府无引渡协议的地区。另外,由于移交逃犯的程序牵涉多项《基本法》和人权法保障的权利,若行政长官签发证书移交个别逃犯的酌情权不受限制,便是违反逃犯的人权。
入禀状指,刘銮雄因顽疾而缺席澳门的审讯,但澳门法院虽承认其缺席并非不合理,却仍继续审讯并将他定罪。在当地法律下,刘銮雄无机会获得全面而公平的重审机会。现时《逃犯条例》明文禁止将罪犯引渡至中国内地、台湾和澳门,故本地法例正保障刘銮雄免因不公平审讯而要面对长时间监禁,刘銮雄亦依赖此法例保障,与家人安居在港。惟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正是寻求以不符合本港宪法和普通法的条文,移除对刘銮雄的此等保障。
申请人指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0条保障「涉及诉讼案件的人士,必须获得平等和不偏不倚的对待」。第11(2)(d)条亦保障被告人有出庭受审和答辩的权利。在刘銮雄的案件,由于他不自愿地缺席澳门的审讯,港府若将他移交澳门当局,将违反上述2项条文的规定。
另外,普通法下的法例若无明文规定,一般不具追溯力,但港府现时有意将《逃犯条例》修订至具有追溯效力,却无标明追溯期限。当香港与其他司法地区签订引渡协议、必定表明追溯期限的同时,立法会却无法弄清修订草案所指的追溯力权限,或修订法案如何影响本地居民,修订草案势将令立法者感到严重困惑。
法庭记者:黄梓生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