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四原審裁判官判刑過輕

2021-02-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上訴庭昨日裁定四名裁判官去年在處理示威案件量刑時犯錯,其中三名年輕示威者被改判拘留式刑罰。當中二十一歲男生前年十一月在沙田大會堂附近被搜出兩支改裝鐵通,由原先判囚十日,上調至三個月監禁。另外兩名少年分別向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彈,及以錘仔襲擊警員手臂,則由感化令分改判入教導所和更生中心。上訴庭三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潘敏琦在判辭中強調,刑罰過輕會對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輕人會獲法庭從輕發落,而法庭判處不合適的刑期,表面上似乎對被告有利,但刑期覆核成功後,結果不但會導致他們失望,亦會打亂其更生計畫。

二十一歲男生司徒浩燊承認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去年八月獲裁判官溫紹明輕判入獄十日,上訴庭昨直指,溫官量刑時曾對男生的窘境表示同情和惋惜,又表示不明白控方為何不以較輕的條例治罪。上訴庭雖理解溫官對控罪選項有關注,但根據《基本法》訂明,律政司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預。即使溫官由衷認為本案可透過其他方式解決,較為合適的做法是聽取答辯前與控辯雙方有克制下的溝通,讓對方知道法庭關注的地方。 然而溫官卻在被告求情後提出質疑,難免會令人誤以為量刑時,對控罪選擇不滿的影響。

男生在交代鐵通的由來時,前言不對後語,反映對方是試圖就鐵通被改裝一事置身事外以減輕罪責。上訴庭認為,由於水泥有重量,任何人必然能夠注意到它們較空心鐵通重。鐵通注入水泥後增加堅固性,故更具殺傷力,律政司以《公安條例》起訴男生是合理的,反而溫官質疑檢控決定,是錯誤理解,甚至忽略了本案嚴重性,根據溫官量刑時的口脗,反映不滿律政司檢控決定,受影響下量刑,因而犯上原則上錯誤。上訴庭強調,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只有拘禁式的刑罰。而溫官卻毫不諱言如果法例容許,他會毫不猶豫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處理本案。

至於裁判官何俊堯判處掟汽油彈的十五歲少年三年感化令之前,一方面形容案情嚴重,但另一方面只為少年索取感化報告,令法庭沒有足夠基礎和資料在量刑前參考,觀感上亦令人誤以為何官早已認定非拘留式的判刑是最合適的選擇。由於教導所可為被告提供心理輔導和課程,時段長且結構嚴謹,相信對被告的反省,更生和不再重犯有更佳保證。

十六歲少年襲警後被判感化,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葉啟亮一方面表示完全不能察覺他的悔意,但另一方面又判處少年感化令。上訴庭強調,感化令的大前提是被告須彰顯悔意,反而被告在被定罪後仍對母親勸喻他不要參與社會運動的要求視若無睹,可見他母親不能約束管教,更遑論感化官。

上訴庭亦認為裁判官嚴舜儀下令一名用磚頭襲警的十七歲學生陳軍佑遵守感化令,刑罰顯然不足,須處以監禁式處罰,法庭將取閱男生的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下月三日重新量刑。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 一〇、一二、一三、一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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