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電話卡實名制與私隱權

2021-02-11 00:00

曾經有朋友戲言,香港是全世界最奇特詭異的城市。他說:「試問世界上有哪個地方的人會視防止與偵緝罪案本身為一種社會罪惡?」這驟耳聽來彷彿似是而非的言論,卻又不能說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例如修例暴亂期間,警察維持治安須用武力阻止暴力行為發生,卻被標籤為「警暴」,或視「起底」和欺凌警察家人行為是一種「自由」或「權利」等。最近,特區政府建議就匿名電話儲值卡(俗稱「太空卡」)以實名制發售進行諮詢,也是最好不過的例子。

也許有人認為以匿名太空卡犯罪是一種「自由」或「權利」,要求他們以實名購買,便是有損他們犯罪的「私隱」。這與有人認為傷害國家安全是一種「自由」或「權利」如出一轍。持有這些意見的人明顯地對甚麼是公民權利和私隱有一種其他地方沒有的獨特看法。首先,現時任何人與電訊商開啟電話帳戶,一向需要提供包括實名和其他私人資料,例如身分證號碼、通訊地址等。現時的建議只是把實名制電話戶口制度延伸至太空卡。假如登記電話戶口不算是侵犯私隱權,為何登記太空卡用戶資料會變為一種侵犯私隱權的行為?

其次,實名制的個人資料只是提供給電訊商,而非任何政府部門或執法機關。電訊商一向持有這些資料,以往從未被視為保障私隱不足,為何到了購買太空卡時卻又突然變為不足以保障個人私隱權的個人資料收集者?

最重要的是,私隱權正如一般自由和權利一樣,均非絕對,更不能凌駕於法律和整體社會利益之上。《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或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事實是,特區並沒有真正保障私隱的法律。我們有的,只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這條例的主旨,是監管及規範個人資料收集者。在條例下,個人資料收集者不得未經事主同意濫用個人資料,否則有機會受到私隱專員的制裁。

儘管如此,個人資料收集者保護個人資料的責任也非絕對,法例規定凡有關執行司法職能、保障香港安全、有關個人健康,以至新聞機構所收集之個人資料等,均豁免於條例之外,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私隱私權從來也不能凌駕於法律或整體社會利益之上。

在這方面,香港並非有別於其他地方。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包括歐洲及澳洲,均實行電話卡實名制,也不見得這些地方的人權狀況比香港更差或更好。事實是,部分香港人明顯地缺乏一種尊重他人及整體社會利益的心態,更有部分人士因為本土個人主義而崇尚使用暴力以維護一種凌駕於整體社會安全和利益的個人自由和取向。他們認為當這種極端本土個人主義備受法律規範時,是一種不可接受的「政治壓迫」。最恐怖的是,一些不負責任的政客和傳媒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更不斷助長,甚至煽動這種極端本土個人主義和暴力傾向,令社會不斷分裂和內耗。也許有朝一日,這些「被壓迫」的一群有機會到外國其他地方走走看看,甚至移民定居,他們可能才會醒覺這種所謂「政治迫害」只不過是一般社會群體生活的最基本要求罷了。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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