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被拒 法官頒判詞解釋

2021-02-24 00: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度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一千萬元保釋,律政司不滿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黎智英上周四再向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申請保釋被拒,彭官昨頒布書面理由指,黎智英透過大狀建議增加保釋條件,例如終止家中網絡服務、限制到家中探訪的訪客人數等,但法庭需作出任何涉及預測及衡量日後風險的決定,不能只考慮黎重犯同類行為的可行性,亦需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最終考慮一切因素後,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在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彭官在判詞中透露,警方在上周四處理保釋申請前向法庭呈上兩份新書面陳述書,一份是關於黎智英涉案的財政交易資料,另一份則指黎智英因涉與其助理Mark Herman Simon、律師男助理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等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在今年二月十六日在獄中再次被捕。

彭官指,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保釋申請聆訊時建議增加保釋條件,例如黎智英承諾終止家中網絡服務、限制到黎智英家中探訪的訪客人數、限制訪客逗留時間等,而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保釋條件,亦能有效防止黎智英實施與涉案相關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黃亦指律政司聲稱黎有可能在保釋期間,指使或影響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說法不合情理。

律政司則指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亦未能完全防止黎智英繼續實施所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且實施有關保釋條件亦有相當的難度。彭官考慮雙方陳詞後,下令黎須繼續還柙。案件編號:高院事雜項案件七三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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